燃烧了15个小时才被扑灭的大连新港"7·16"大火,被国务院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1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13人被判5年至缓刑,1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事故回放
15小时扑灭大火 避免了更严重后果
2010年的7月16日18时12分,很多市民已经下班准备过周末。就在这时,一声爆炸打破了大连的平静。大连新港输油管线因爆裂引发爆炸起火,并引燃103号储油罐,冲天的火光让人们紧张起来。
15个小时后,全力出击的大连以及全省驰援的消防官兵,将这场大火扑灭。避免了大火可能诱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严重后果,这座城市长舒了一口气。
据媒体报道,截至当年11月,此次事故造成原油泄漏6.3万吨,价值约1.5亿元,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损失价值7352万元,事故救援费用为8510万元,更大的经济损失来自于事后的处理,仅油污清除费用就超过11亿元。
国务院调查组查出事故原因
事发后,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查找"7·16"大火事故原因。2011年1月24日,国务院将大连新港"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具体原因为中燃油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试剂,违规在大连保税区内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试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14名责任人被起诉
司法机关介入追究"7·16"大火的相关责任人,14名涉嫌犯罪人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起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4名被告中,九名来自两家工程承包公司——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辉盛达公司)。
除了两家承包公司的9名被告外,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及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名被告,其中,张某某、甄某分别是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和班长,刘某是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运行管理部经理;而唐某、沈某,分别为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处的副处长和处长。
此外,还有29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两家公司都不具备相关资质
2010年5月中燃油公司与中联油公司签订了代理采取15.3万吨委内瑞拉"祖阿塔"原油确认单,因为原油硫化氢含量较高,所以时任该公司市场处副处长唐某、处长沈某负责对天津辉盛达公司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两人未严格履行安全审查职责,未审核出该公司没有生产脱硫化氢试剂的资质,就向中燃油公司提出同意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试剂的意见。
2010年7月中燃油公司与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这家公司提供脱硫化氢试剂,并由天津该公司或该公司委托的上海祥诚公司负责添加试剂。
当天,天津这家公司向上海祥诚公司发送委托函,委托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
其实,这两家都是"问题"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没有生产脱硫化氢试剂的资质;上海祥诚公司不具备危险化油器操作资质。这两家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公司生产和使用脱硫化氢试剂,为后来的大火埋下了伏笔。
2010年7月15日利比里亚籍宇宙宝石号油轮开始向原油库卸油。由于输油管内压力高,加注软管多处出现超压鼓泡,连接处脱落造成脱硫化氢试剂泄漏等情况,致使加注作业多次中断共计约4个小时,导致部分脱硫化氢试剂未能随油轮卸油均匀加入。
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的刘某等5人对现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禁止。
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某某没有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到现场指导作业管理。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加完全部90吨"脱硫化氢试剂"后,将加注设施清洗用水也注入了输油管道,造成脱硫化氢试剂局部富集,从而引发爆炸。
14名被告人具体责任
戴某(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
违规承担加注脱硫化氢试剂业务,对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李某(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张某某(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助理)
在不具备资质情况下,仍接受本公司指令进行业务,对现场工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孙某、王某(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
接受李某指派,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试剂添加工作。
张某某(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
在硫化氢脱除剂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仍承担此次原油除硫处理业务。
张某某(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
同意承担此次业务,并违法决定生产脱硫化氢试剂。
田某(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部经理)
接受刘某指令,组织违法生产脱硫化氢试剂。
迟某(天津辉盛达公司市场部员工)
参与原油除硫处理作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现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甄某(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班长)
不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违规选定放空阀作为加注口,违反了安全生产制度。
刘某(时任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违规选定加注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张某某(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
不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没有到现场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唐某、沈某(中燃油公司市场处)
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天津辉盛达公司是否具有脱硫化氢试剂生产资格审核不严。
判决
一审13人获刑 最高判5年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14位被告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了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14位被告中,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某某和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员工甄某作了无罪辩护,其余人也对指控的罪名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
今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14名被告人均有过错。法院最终认定,该14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海祥诚公司的戴某被判刑5年,天津辉盛达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张某某分别被判刑4年、3年6个月;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3年6个月至缓刑。安全员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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