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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 利好石油业 

来源:石油壹号网     责编:李红燕     发布时间: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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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壹号网消息       资源税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重费轻税、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石油企业总体有利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政策,并全面清理油气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重费轻税、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石油企业总体有利。

我国资源类税费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税改革前,我国石油行业资源类税费种类繁多,费大于税,主要包括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部分油气资源类税费功能重叠。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矿补的征收目的是使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更加合理化,二者均为促进资源保护和管理,且都以油气收入比例征收。因此,同时开征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会造成会资源类税费关系的紊乱。

此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比较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层级复杂,征管难度较大,使用不公开透明,可能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挪用。同时,企业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和矿补,增加了税费征管成本。

近些年,地方政府不断设立地方性税费及行政规费,存在乱收、滥收现象。这些收费大多由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征收标准,缺乏国家统一规范,从而形成各地收费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无法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体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清费立税、优化税制结构的改革思路,是继2011年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后的又一重要突破。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方面,一是将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税率由5%提高至6%。二是保留《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中对五类油气资源的优惠政策。三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油田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附表略),今后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改革的影响

可以说,此次资源税改革对石油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不大,对各油田影响不同。

首先,总体税费负担基本保持不变。改革后,新公布的各油气田综合减征率均比改革前提高了20%,增幅与资源税税率由5%提至6%的增幅相当,意味着此次资源税调整。一方面保持原有5项优惠政策不变,另一方面矿补并入后,也同等程度享受资源税5项优惠。其次,部分油气田税费负担增加。改革前,部分油气田由于资源禀赋差,可享受矿补优惠政策。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等享受减免优惠,并可向地方国土部门申请原油开采回采率(采收率)系数。综合考虑上述优惠后,部分油田实际减免比例超过20%、实际费率不足0.8%,因此改革后税收增加。再次,部分油田税费负担下降。改革前,部分油田并无矿补优惠政策;改革后,这些油田的综合减征率较之前提高20%,相当于并入资源税的1%原矿补部分也享受了政策规定的5项税收减免,从而降低实际征收率,整体税费减少。

此外,由于“税”比“费”更为规范,将矿补并入资源税后,能更好的发挥税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完善石油行业税制,体现了未来油气行业税费金合并、以税为主的发展方向。而全面清理包括价格调节基金等在内的收费基金,将实现税收法制化,有效避免今后地方政府对企业乱收、滥收社会性规费,为企业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此次资源税制改革还简化了税费征缴方式,降低企业税费征管成本。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将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避免其他部门多头管理,降低征管难度,能够为企业营造较为规范的税收征管环境。企业也无需再多头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接受多方检查。

根据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资源税除中国海洋石油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地方。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即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增加的税收收入将全部归地方受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因取消价格调节基金等收费基金形成的收入缺口,改善企业和地方的关系。

实施改革应动态调整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国家应及时调整综合减征率。各油气田企业综合减征率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基于2010年各油气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测算确定,没有考虑4年多来情况变化。鉴于国内石油资源加快劣质化趋势,建议国家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
  与此同时,国家还可将特别收益金并入资源税管理。比照此次矿补并入资源税调整思路及清费立税原则,以提高资源税税率为代价,换取特别收益金的取消。资源税条例适用油气税率上限为10%,改革后油气资源税税率为6%,离上限尚有4%的上调空间。在目前国际油价处于较低时期,也是特别收益金并入资源税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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