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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投资者可参与中国原油期货的方式

来源:石油壹号网     责编:李红燕     发布时间: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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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壹号网消息       油期货作为我国第一个允许国际投资者参与的期货品种呼之欲出。

合约设计国际接轨

根据公布的合约草案,我国原油期货合约设计主要遵循“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原则,整体设计与国际主流原油期货合约接轨,阿曼原油是其定价基准之一。目前国际原油期货定价权主要由芝商所旗下的WTI、Brent以及DME阿曼原油期货控制 (芝商所拥有DME的50%权益)。我国原油期货选择以中质含硫原油为基准,交易单位为100桶/手;采用人民币计价,而境外投资者可选择用美元冲抵保证金,以方便国际投资者,符合以外币作为保证金的国际惯例;同时,我国原油期货采取“净价交易”的国际惯例,报价不含关税和增值税;而保税交割,主要是指采用保税油库、实物交割,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内原油市场供需提供补充渠道,以市场化运作反映中国乃至远东地区的原油供求关系。

境外投资者参与方式

以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根据,境外交易者可通过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公司或在期货交易所直接申请,三种模式参与交易;境外经纪机构可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或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两种模式参与。具体来说,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原油期货预计将有5种方式:一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交易者,作为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非经纪),直接参与原油期货;二是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代理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三是境内期货公司直接代理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四是境外经纪机构通过转委托方式(一户一码)参与原油期货;五是境外经纪机构通过IB方式参与原油期货。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者控股的期货公司,但该类期货公司仅允许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从事原油期货交易。

配套政策法规已成型

除去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也均已成型。如海关总署已起草了《原油和燃料油期货保税交割管理相关办法》的初稿;而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已完成境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政策初稿等。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成型,亦为未来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原油期货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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