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壹号网消息: 身为中石化苏州石油分公司原财务核算部主任,55岁的孙建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3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35万余元,并利用监管下属单位账外账户资金的便利,挪用公款1.8亿余元供他人营利使用。昨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孙建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
现年55岁的孙建明,在担任中石化江苏苏州石油公司财务核算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11月29日,以虚假的劳保用品发票入账,将公司下属的昆山张浦加油站上交款6492元占为己有。当日,他还以编造虚假采购支出的手段,将该加油站10万元转入苏州拓普房地产评估公司账上,该公司在扣除税金后,将9.13万元转到由孙建明控制的华夏银行(600015,股吧)账户,该款被其个人使用。同年底,孙建明利用负责发放公司年终奖的职务便利,从中非法占有12.9万元,并以虚假的发放明细做平发放账目。
2005年上半年,孙建明利用负责公司与壳牌石油公司合资经营的加油站规范土地权证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权证规范办理业务交给三家相关咨询公司操作,并收受该三家公司老板给的好处费20万元。2010年上半年,孙建明利用负责常熟杨家桥油罐拆除工程招拍卖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苏州苏创房屋拆迁公司低价中标,并收受该公司老板给予的好处费15.8万元。
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间,孙建明利用监管张家港市石油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外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19次挪用公款共1.835亿元,给其他单位使用,供这些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孙建明还挪用公款33.2万元供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4年4月,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纪委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孙建明展开调查,孙建明交待了部分涉经济犯罪问题。同年8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孙建明涉嫌贪污及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终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建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23.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5.8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1.835亿元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款33.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孙建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孙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孙建明退赔的贪污赃款23.5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退出的受贿赃款23.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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