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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王永春自我陈述犯罪是客观事实无异议

来源:现代快报     责编:董艾青     发布时间: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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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壹号网讯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20日下午3时35分,审判长、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翀宣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原局长王永春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春利用担任吉林油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总经理,中石油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大庆油田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大庆油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级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索取或非法收受67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56.3011万元。

  截至2013 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永春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4245.51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王永春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油气田区块合作开发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对被告人王永春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依法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王永春主动交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且关于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建议合议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永春具备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全面考量王永春的罪行,从轻进行处罚。


  审判长指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明,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王永春作了最后陈述。他说:“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没有异议,我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真心实意地接受法庭的审判。我完全彻底地认罪悔罪,我愿意接受一切法律制裁。今后,我将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感谢办案检察官、法官始终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感谢我的两位律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尽了最大努力。”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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