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壹号网消息:10月13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王永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春非法收受或索取67个单位和个人款物供给折合人民币4856.3011万元。被告人王永春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4245.51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王永春在蒋洁敏的授意下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永春所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王永春具有立功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永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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