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壹号网消息: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演变过程可分为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时期、价格双轨制时期和政府指导价时期三个不可分割的阶段。在介绍和分析各阶段的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和价格特征的基础上,得出几点基本结论:实行政府定价是我国过去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形式;天然气价格变化是各种矛盾运动的最终结果;天然气价格水平总体提高集中反映了天然气商品本身的价值规律;市场定价机制将在未来天然气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是政府和企业在天然气价格改革中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
天然气作为基础能源和清洁燃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随着我国资源性商品价格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天然气价格管理体制、定价机制及今后的价格改革走向等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为系统研究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发展历程,以便为全面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总结经验,本文就建国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分期作一初步研究,回顾历次天然气价格变化,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不同历史时期,天然气价格的概念、组成、分类及定价机制均不尽相同。把握时代变迁脉搏,追寻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变化轨迹,本文将建国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分为三个不同历史阶段。
一、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82年4月,我国的天然气价格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由国家统一定价,生产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
我国最初的天然气价格分为计算产值的价格和调拨价格两类。从1952年开始,工业生产资料调拨价格(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及有关工业部委负责管理,其中天然气价格由燃料工业部行使管理职能。
四川盆地是我国最早发现天然气的地区,也是国家最早实施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地区。早在1953年,全国石油会议就确定四川盆地为我国油气勘探重点区域,并由此拉开了四川油气工业的发展序幕。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四川盆地开始进行大规模油气勘探开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步建成我国最早的天然气工业基地。
1956年12月,燃料工业部(计生[1956]670号文)规定:1957年四川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70元,但这一价格仅作为计算工业产值之用,而不是调拨价格。1955年7月石油工业部成立后,天然气定价随后转由石油工业部负责。1958年6月,经石油工业部[58]油财生财字352号文件批复,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定为每千立方米25~30元,这是我国最早出台的天然气调拨价格文件。根据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地区具体天然气价格由四川石油管理局与四川省委共同研究确定的指示精神,四川石油管理局随即与四川省委商定,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定为每千立方米30元。为支持地方工业发展,报经石油工业部同意,决定对四川地方企业的天然气井口价格实行八折优惠,即按每千立方米24元执行[3]。在这之后的近20年时间里,我国的天然气价格一直保持不变。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天然气价格管理陷入停滞状态,四川天然气价格仅有一次微调。1970年6月,石油工业部与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合并为燃料化学工业部,天然气价格管理职责相应转移至燃料化学工业部。
1972年1月,燃料化学工业部征得四川省革委计划委员会同意,对当年新增用气户,不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天然气井口价格一律按每千立方米30元执行。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经济建设在徘徊中前进。1977年8月,国务院设立国家物价总局,从此包括天然气定价在内的价格管理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转移至国家价格管理专业部门。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批准,从1978年1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调整为每千立方米40元,县属及其以下的“五小”工业用户的天然气价格仍实行八折优惠,即每千立方米32元。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转折,由此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针对四川天然气开采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0年1月1日起,四川省天然气井口价格上调到每千立方米50元,对省内“五小”企业的天然气价格相应提高至每千立方米40元。
通过对建国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天然气政府定价机制的回顾,可以总结出这一时期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特征:一是国家先后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天然气定价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转移至国家综合管理部委和价格管理专业部门;二是由于我国天然气生产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天然气价格管理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国家出台的天然气定价文件均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天然气用户为对象;三是在国家物价稳定的情况下,天然气价格保持总体稳定。
二、价格双轨制时期
从1982年5月至2005年12月,是我国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时期,即对天然气实行计划垄断性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这一阶段的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政策措施及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1. 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
天然气是国家最早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商品之一。1982年4月,国务院对四川天然气实行了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规定每年商品气指标为50亿立方米,商品率88%,包干内计划天然气由国家分配和定价,包干外天然气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行定价,实行“以气养气”政策。同时决定自1982年5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价格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30元,提价收入作为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基金。这一政策成为我国实行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的标志,为四川天然气勘探开发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之后,我国天然气价格进入频繁调整期。
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3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四川超产天然气按每千立方米收取30元增供气补偿费。随着小化肥、制盐等企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利润增长,1983年12月,国家物价局又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取消四川省内小化肥、制盐业、炭黑产品及县以下企业用气优惠价格,天然气井口价由每千立方米70元提高到80元。以上两项“增费提价”措施,有效增加了天然气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把价格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在这次全会之前的1984年4月,国务院已向石油工业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四川天然气价格的批复》([84]国函字62号),同意自1984年7月1日后,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由每千立方米80元提高到130元,调价后增加的收入全部转作勘探开发基金,专项专用。这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前国家出台的重要调价措施,成为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的前奏曲。同时,四川省还提出贯彻意见,决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全省在天然气包干指标以外已安排的增供补偿气加收补偿费的办法即行取消。
1986年4月,四川省决定对四川石油管理局超过当年天然气包干基数47亿立方米的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即在每千立方米130元基础上再加价130元。
与此同时,随着其他油气田天然气产量的增长,国家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对象逐步由四川省延伸至全国。198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除四川石油管理局、江汉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贵州石油勘探指挥部外,其他油气田的天然气井口交气价格自1986年5月1日起,由每千立方米50元提高到80元。
1987年,国家将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扩大到全国主要油气田,石油工业部每年的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基数为67.5亿立方米。其中四川石油管理局47亿立方米,辽河石油勘探局7亿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4.5亿立方米,中原石油勘探局4亿立方米,胜利油田会战指挥部3亿立方米,大港石油管理局2亿立方米。全部天然气商品量均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包干时间从1987年至1990年,一定4年不变。包干基数内的天然气按当时价格结算;超过包干基数部分,按每千立方米260元价格结算,其差价收入转为天然气勘探开发基金。
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各油气田的生产积极性,为筹集更多勘探开发基金、保持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2. 采取分类结构气价措施
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南巡谈话,吹响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前进号角,天然气价格改革也在不断推进。1992年6月,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提高天然气价格实施方案。
方案决定:
1)四川天然气实行包干内外价格并轨,并根据各用户用气性质不同,实行分类气价,除化肥用气价格维持不变外,其他各类用气每千立方米的价格分别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气280元,城市商业用气420元,其他工业用气240元。
2)其他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并轨。包干外气不分用气对象,一律执行同一气价,出厂价格为每千立方米330元。包干内气区分不同用气对象,实行分类气价,城市居民用气出厂价格每千立方米130元,其他用气210元。
3)非化肥用气按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化肥用气仍按原价格供应。同年10月,国务院对化肥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从1992年10月1日起,四川化肥用天然气出厂价格并轨为每千立方米220元,其他油田天然气价格因未并轨,包干内化肥用天然气一律提高到每千立方米160元,包干外化肥用天然气与其他用气执行同一气价,每千立方米330元。
3. 实行自销气政策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天然气生产企业提高天然气产量,筹集更多的生产建设资金,1993年3月,国家物价局决定自当年4月1日起,同意四川石油管理局按国家计划规定由企业自销的天然气实行市场价格。从此,四川石油管理局计划外超产天然气开始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自销气由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定向定量自销气、超产增加的外供商品气和生产企业节约自用降低损耗而增加的外供商品气三部分构成,自销气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定价。1993年,四川石油管理局自销天然气6.93亿立方米,占当年外供商品量的11.4%,每千立方米自销气最低井口价格分别为:商业用气620元,其他用气400元。自销气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几十年来天然气实行的单一政府定价模式,标志着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4. 利益格局中的天然气“价格战”
1992年以来,国家放开了大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市场调节部分比重逐年增大,这对改变基础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和促进市场机制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1992年,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价格同比上涨6.4%,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6.8%,到1993年,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居民生活消费价格上涨了14.7%,工业品出厂价格则大幅上涨24.0%,这直接造成天然气生产成本的持续上升。为扭转天然气价格偏低和部分油气生产企业亏损的局面,1994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提高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价格,其中天然气实行包干内外井口价格“并轨”提价。调整后的四川天然气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为:化肥用气470元,居民生活用气530元,商业用气670元,其他工业用气490元。其他油田每千立方米天然气井口价格为:化肥用气440元,居民生活用气460元,其他用气520元。企业自销的天然气中准价格900元,允许生产企业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浮动。
如此大幅度提高天然气价格,对于减轻油气生产企业的通胀压力,缓解资金紧缺矛盾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涉及地方政府、生产企业和用户等多方利益,国务院下发这个文件后,在部分地区引起强烈反响,在执行调价文件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以四川省为例,国发[1994]26号文件下发后,部分用户不执行新的价格标准,并纷纷向四川省政府反映天然气上调幅度过大,企业难以承受天然气新价格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要求仍按原价执行或降低调价幅度。在此情况下,针对国发[1994]26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四川省物价局等三个部门于当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的通知》(川价字重[1994]216号)。该文件与国发[1994]26号文的不同之处在于:1)把化肥用气分成大化肥用气和小化肥用气两个档次,大化肥用气执行国发[1994]26号文规定的价格,小化肥用气在国务院规定价格基础上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下降100元,即按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370元执行;2)降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将国务院规定的每千立方米530元下降至430元;3)取消自销气价格[13]。这个文件的实质是不执行国发[1994]26号文件精神,为用户抵制国家新的天然气价格撑腰,给四川油气田的天然气营销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部分用户调价收入不能收回,应收账款大幅上升。
四川省物价局在下发川价字重[1994]216号文件的同时,四川省政府向国务院紧急请示,反映天然气价格上调幅度过大,四川省难以承受,要求调低四川天然气价格。国务院考虑到四川省天然气消费量大和用气集中的实际情况,责成国家计委于1995年4月向四川省政府回复了《关于四川天然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国计价格[1995]400号),决定对四川省小化肥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分步到位办法,即自1994年5月1日起,小化肥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气井口价格在原价基础上先提高每千立方米150元,1995年不再提价,1996年1月1日起,井口价格再提高到国发[1994]2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即每千立方米再提高100元),但必须继续执行自销气政策,中准价格标准仍为每千立方米900元,下浮幅度由原定的10%扩大到20%。国务院由此否定了四川省自行取消自销天然气价格的做法。
到1996年1月应全面执行国发[1994]26号文的时候,一些企业仍不按规定执行,特别是对自销气价格仍强烈反对。对此,1996年4月,四川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四川石油局天然气井口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川价字重[1996]60号),决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26号文,但对其中的自销气价格采取了按用户均摊加价的办法,规定自销气数量以四川石油管理局1995年的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自销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10%计算,在国发[1994]26号文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天然气井口价格再提高每千立方米30元,即大化肥、小化肥用气提高至每立方千米500元,居民生活用气提高至每千立方米560元,商业用气高至每千立方米700元,其他工业用气提高至每千立方米520元[15]。针对该文件,1996年8月,国家计委对四川省擅自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错误做法予以通报批评,明确指出,“这种自行其是、不顾全大局的行为是错误的,干扰了国务院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尽快平息这场天然气“价格战”,1997年3月,国家计委决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调整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1)提高计划内用气价格。除化肥用气井口价格维持每千立方米470元外,其他类别用气价格适当提高。其中,居民生活用气由每千立方米530元提高到630元,商业用气由每千立方米670元提高到870元,其他用气由每千立方米490元提高到590元,自销气价格不变。2)对国家制定的四川天然气计划价格和自销气价格实行“并价”,对用户实行综合结算价。结算价格为化肥用气每千立方米520元,居民生活用气每千立方米685元,商业用气每千立方米925元,其他用气每千立方米645元。这个文件的出台,终于解决了1994年以来国务院与四川省政府关于天然气价格不统一的问题,理顺了天然气价格。
为加强天然气商品量管理,1987年10月,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明确各油气田商品气的价格由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组成[16]。天然气净化费,是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的费用,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该办法是国家首次正式提出天然气净化费概念,并为油气田企业向用户收取净化费提供了政策依据。由于净化费的实际成本无法准确界定,天然气生产企业向用户结算净化费缺乏操作性,1988年初,四川省率先出台天然气净化费收费标准,自1988年4月1日起,天然气生产企业向用户收取每千立方米10元的净化费。1988年下半年,四川省将每千立方米净化费标准调整为:大化肥企业20元,小化肥企业10元,其他企业和居民用气30元。自1991年10月1日起,四川省再次提高净化费标准,将每千立方米天然气净化费提高20元。调整后的净化费标准为大化肥用气(计划内)每千立方米40元、小化肥用气(计划内)每千立方米30元、其他用户(包括化肥计划外用气)每千立方米50元,其收入全部用作勘探开发基金[17]。199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化肥及化肥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国发[1992]53号)精神,四川省在调整化肥用天然气井口价格的同时,从当年10月1日起,不分计划内用气还是计划外用气,将四川化肥用气的净化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千立方米40元。
1994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明确天然气净化费暂按当时标准执行,今后调整收费标准需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后执行。但几年后,四川省物价局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情况下,于2001年5月将化肥用气净化费标准由每千立方米40元调整为70元,其他用气净化费标准由每千立方米50元调整为80元。这立即引起各有关方面高度关注,反对声四起。迫于社会各界压力,2002年1月,国家计委专门下发文件,对四川省物价局的错误做法进行批评,指出其擅自提高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价格管理权限,要求四川省物价局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天然气出厂价每千立方米提高30元。这标志着收取天然气净化费历史的终结。净化费并入出厂价后,每千立方米天然气井口价格为:化肥用气550元,居民生活用气715元,商业用气955元,其他用气675元。
天然气价格双轨制作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采取的特殊定价安排,是我国实施渐进式增量改革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根据市场需求和天然气生产企业开采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国家频繁上调天然气价格,并允许油气田生产企业拥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成为双轨制时期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政府指导价时期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天然气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提出了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远目标。近期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机制,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水平,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长远目标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天然气市场定价。这标志着我国天然气定价管理从此进入政府指导价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实施了以下改革措施。
1. 出台天然气政府指导价的配套政策措施
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有:一是简化价格分类。将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简化后的用气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二是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包括川渝气田、长庆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气和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的计划内天然气。将除此以外的其他天然气归并为二档气,执行二档价格。
三是规范出厂价格浮动范围。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
四是建立天然气比价挂钩机制。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液化石油气( LPG) 和煤炭价格5 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 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
五是实现价格并轨。将自销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为二档气出厂基准价;将归并后的一档气出厂价格作为不同油气田一档气出厂基准价,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用气的出厂基准价调整到二档气价水平。同时决定从2005年12月26日起,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到:化肥用气690元,工业用气875元,城市燃气920元。
2. 通过价格杠杆抑制天然气消费过快增长
随着天然气市场的不断扩大,天然气消费需求越来越大,部分居民用气难以保障,急需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消费需求。为此,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07年11月10日起,提高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全国陆上各油气田供工业用户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其中,直供工业用户在各油气田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在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发改委要求各地要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3. 全面取消天然气价格双轨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天然气价格变得纷繁复杂。一方面,少数油田仍实行价格双轨制,政府定价与企业定价两种定价机制并存;另一方面,中亚天然气开始进入我国,且进口价格较高。在此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天然气价格双轨制,并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一是各油气田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并以附表形式列出了各省市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二是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三是明确了2010年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政策。鉴于2010年进口中亚天然气数量较少,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暂按国产天然气供同类用户价格执行。
4. 在两广地区率先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气,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目的是要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积累经验。主要内容有:一是实行新的作价办法,确定计价基准点。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市场资源流向、消费和管道分布现状,选取上海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二是建立中心市场门站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略低于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原则确定。可替代能源品种选择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确定广东、广西两省(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价格管理形式上,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按2010年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进口价格(对应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80美元/桶左右)测算,确定广东、广西两省(区)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
5. 实行天然气门站价格最高限价管理
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推出新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一是将天然气定价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为2012年用户实际使用气量,超出2012年的部分为增量气。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二是明确存量气和增量气的价格调整原则。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三是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四是制订了分省市的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标准,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6. 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在2015年底以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意见》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按1∶1.2∶1.5倍左右的比价安排。目前,部分城市已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推出并实施了阶梯气价方案,促进资源节约。
7. 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照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按此调整后,从全国范围看,天然气门站价格最高的是广东,其存量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860元,增量气价格与上海同为每千立方米3320元;门站价格最低的是新疆,其存量气价格和增量气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1810元和2290元。
8. 实行天然气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
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天然气供应量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一是调整门站价格。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按与全国衔接的原则安排),实现价格并轨。价格并轨后,各省(市、区)每千立方米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由高到低依次是:上海、广东2880元,浙江2870元,江苏2860元,安徽2790元,河南、广西2710元,北京、天津2700元,辽宁、河北、山东2680元,湖北、湖南、江西2660元,山西2610元,吉林、黑龙江2460元,云南、贵州2410元,四川2350元,重庆、海南2340元,宁夏2210元,甘肃2130元,陕西、内蒙古2040元,青海1970元,新疆1850元。
二是试点放开直供用户天然气门站价格。放开除化肥企业外的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时提高化肥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
自2005年12月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直至2015年4月,实现了存量气与增量气的价格并轨,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天然气门站价格。政府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权限逐步缩小,而企业的定价自主权逐渐放宽,这对调动油气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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