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壹号网消息:从发改委获悉,发改委批复四家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分别是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其中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40万吨/年。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58万吨/年。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31万吨/年。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80万吨/年(350万吨、230万吨各1套),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11月26日,发改委曾发布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函中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整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2016年1月1日后申报的企业不再适用该项政策。复函中同时要求,申报企业在淘汰完毕自有落后装置的前提下,即可根据实际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包括自有和兼并重组装置)获得用油资质和相应用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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