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壹号网讯 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刑
山东两男子孙某、邢某,为谋取利益,与同伙打起了石油的主意,并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因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两人盗窃石油未遂潜逃。2015年4月,孙某、邢某在山东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移交中山警方。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5年3月,孙某、邢某伙同他人密谋盗窃石油。两人窜至中山市民众镇,用同伙给的假身份证入住某酒店。之后,孙某二人领到购物清单和费用后,先后在民众镇多家五金店内购买了阀门、电池等作案工具。两人在此过程中,各获得500元的好处费。同年3月31日晚,孙某二人将作案工作运到民众镇某高速公路桥底的花木场附近地点,将输油管道破坏后,焊接上阀门为盗油作准备。之后,他们离开现场。
输油管上接阀门拟盗油
次日中午,花木场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输油管所在水面出现油迹和冒泡,有一股浓浓的柴油味,附近泥土上比平时多了两块夹板,还有三个可乐瓶。工作人员觉得事有蹊跷便上报该石油公司。石油公司负责人派人到现场勘查,发现排水沟下面的输油管道被破坏,输油管上被焊接了一个阀门,阀门内打了一个孔,于是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发现作案工具,迅速在民众镇有关店铺调查,发现两名男子十分可疑,于是将孙某二人锁定。同年4月29日,孙某、邢某在山东省被抓获并移交中山警方。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两人当庭否认作案事实。孙某提出自己来中山只是为了商谈化工生意,而邢某则声称自己只是跟随孙某到中山找工作。2016年1月1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邢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及有期徒刑四年。邢某不服,提出上诉。邢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和参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活动,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邢某曾因盗窃原油被判刑,可见其明知输油管道是易燃易爆设备,但为窃取原油牟利加以破坏,只因被及时发现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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