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壹号网讯 4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头宁鹿石油有限公司一案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包头宁鹿石油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乔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范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2015年6月,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以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包头宁鹿石油有限公司提起公诉,同时追究该公司原总经理乔某某,原党委书记范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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