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至四将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除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3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3日
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上午 0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日15:00至2016年8月3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912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集人:董事会
4、主持人:副董事长鲁宏力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51,462,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10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5,163,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0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29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9,728,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429,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29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42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9,691,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并安排担保事项的议案》
2.01、2016年度申请追加授信额度及担保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151,418,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
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9,68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6%。
2.02、2016年度追加的对外担保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151,418,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
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9,68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418,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
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9,68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6%。
4、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23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2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4%;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9,503,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10%;反对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857%;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方誉律师、张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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