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因为农民工讨薪的事件频发,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当地实行地方保护专坑外来人的内幕不断曝光。最为明显的就是,广茶山铁矿非法采矿事实确凿,数额及大,已经涉嫌犯罪的矿方负责人和承包人郭海龙得到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保护,不予追究责任;而江成矿业公司100余名来自岚皋县的农民工称在青龙县遭遇欠薪,讨薪过程中,一些工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广茶山铁矿非法采矿情况
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陕西、湖北、四川、山东等地的70多名民工来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广茶山铁矿(以下简称广茶山铁矿)打工,从事矿石开采工作,该矿石开采工作至2014年农历十一月放假止。期间,采矿量已达72000吨。
据了解,青龙满族自治县广茶山铁矿将公司业务承包给郭海龙,郭海龙就以广茶山铁矿的名义私挖滥采。
通过查看广茶山铁矿工商注册情况,该公司是由邵新久个人独资的企业,其住所在广茶山村,经营范围只有铁矿石磁选、铁精粉加工,并没有铁矿石开采的经营许可,但是,该企业却很长时间在进行采矿作业,其开采的矿井就在广茶山村。
另据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显示,该矿给民工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的伤残、死亡保险,而且矿工们也表示他们一直是在广茶山铁矿从事采矿工作,矿工们开采的铁矿石也都直接交给了广茶山铁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而广茶山铁矿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显示,该企业并没有取得采矿的行政许可,那么,也就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工人证实,他们一直在广茶山铁矿从事采矿工作,其采矿地点就在该企业所在地,很显然,该企业涉嫌无证开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还明确规定,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依据该规定,广茶山铁矿有关负责人和承包人郭海龙已经涉嫌构成非法采矿,而且数额巨大,从民工提供的开采交货单可以看出,开采量达到72000吨,每吨130多元,其涉案价值近千万元,很显然广茶山铁矿负责人和承包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该案被当地压下来了。
农民工讨要江成矿业欠薪被判刑情况
2012年10月,岚皋县农民陈守延、魏伦田组织岚皋县100余名矿工到河北省青龙县江成矿业采矿,并与江成矿业签订《承包采矿合同》。2013年4月,陈守延、魏伦田以陕西康仁精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仁公司”)名义与江成矿业签订《采矿承包补充合同》。在这两份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采矿的价格,以及按比例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合同还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江成矿业负责办理一切采矿手续,购买火工品等。陈守延、魏伦田则负责生产技术、设备采购、设备维护等。前期,陈守延等为此投入了800多万元。
但是从2013年6月开始,江成公司就开始不按时结算工程款,结算时也不按约定的比例结算。农民工目前被拖欠工资800多万元。陈守延后来都是借钱给工人发工资。
据了解,从2015年开始,陈守延、魏伦田每个月支付工人不超过1000元生活费。至2015年5月,二人再无资金给工人发工资。一个月后,没有任何收入的工人们将二人“殴打”,并“砸毁了他们的办公室”。
2015年6月28日,陈、魏代表180余名矿工向青龙县政府递交了一封《上访信》,请求青龙县政府出面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天后,青龙县劳动和信访以及公安等部门一起在江成矿业核算工资。一份当天的核算表显示,从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江成矿业应付陈、魏二人的款项为5500多万,已支付4000多万,未付款近1490万。其中未付款中,包括根据合同制定的620万“抵押金”和870万工程款。
但是,江成矿业公司不承认欠工人的工资。
2015年7月3日早上,100多名岚皋县农民工聚集在青龙县政府门口表达诉求,请县长出面帮忙解决欠薪问题。中午11点多,有警察前来维持秩序,双方发生“冲突”。来自青龙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回执》显示,当天有10名工人被行政拘留。
青龙县警方最终将陈守延、覃佐银、魏伦田、张中宝、高旭、陈复勤六人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
2016年1月25日,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陈守延有期徒刑4年、覃佐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高旭、张中宝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除高旭外,其他3人均提出上诉。
另外,2015年底,陈复勤和魏伦田被青龙县公安局逮捕。郑裕香和金忠树是在今年5月9日陈守延案二审开庭,在出庭作证后,被以“伪证罪”传讯,后被逮捕。
6月6日,陈守延、覃佐银等人的一审案件被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位一审时的辩护律师说,开庭前,几名辩护律师商议决定为4名农民工做“有罪从轻”的辩护,他们认为,岚皋籍农民工在政府门口聚众讨薪、拉横幅确实违法,但是,罪不至判刑。但是一审判决下来,陈守延被判有期徒刑4年、覃佐银被判3年半,其余两名矿工被判二缓三。
今年1月25日,岚皋县政府工作组向安康市司法局、市律协发出《维权报告》,认为此前的法律援助不够,故为陈守延等重新聘请辩护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
5月9日,陈守延、覃佐银等二审,魏伦田、陈复勤一审开庭,岚皋县工作组带4名证人出庭。但带到法庭的其中两名证人还没有完成出庭,即被青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带走。
按青龙县检方的说法,“这两名证人之前向青龙县公安局举报过魏伦田等人,但是,庭审时却翻供,基于证人金忠树、郑裕香当庭出具与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内容完全相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9日闭庭后,建议侦查机关(青龙县公安局)对证人金忠树、郑裕香证言予以核实,对其二人是否涉嫌伪证犯罪进行侦查。”
5天后,两人被以“伪证”罪逮捕。
据了解,除了岚皋县之外,一些来自陕西安康市、紫阳县的矿工2012年以来,他们均在青龙县遭遇采矿被欠薪的情况。
安康市的史小平曾带98名安康人在青龙闽益矿业开矿,其出示的由青龙县劳工监察大队等调查的账务信息显示,截至目前,闽益矿业尚拖欠他们900多万工程款,事情至今仍未解决。
短评:
对内违法不管 对外下套打击 青龙县执行的哪门子法律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青龙满族自治县对待当地企业的保护情况和对外来农民工的加害情况,竟然是天壤之别。
地方保护的存在是一个大问题,这让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们得不到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虽然,农民工在政府门口聚集表达讨薪诉求的行为并不理性。从法律的角度讲,当地警方对其采取法律措施也没有错。但是,农民工多年讨薪无果,当地相关部门又装聋作哑,根本不理会农民工的讨薪诉求,那么,作为弱势群体,这些农民工能找谁?找到了县人民政府,就是犯罪?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那些人为什么不管?那些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人为什么不抓?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的官员们已经涉嫌渎职为什么不抓还加以保护?
事实上,采用聚集、跳楼、堵路等极端方式讨薪,多数是劳动者在万般无奈下才想出的对策。公共秩序很重要,政府脸面很重要,但是,对被欠薪的农民工来讲,工资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恶意欠薪已经入罪,青龙警方只刑拘过激讨薪者,而不处罚恶意欠薪者,也不处罚非法开矿者,置法律尊严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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