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期盼已久的天然气价改已从门站价格调整蔓延至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天然气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一步。
虽然此次意见稿修改内容较多,但最为有特色的相对集中在三个方面:
1、第八条中明确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受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同时直接明确了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时取得的8%投资回报的原则确定,此条文的制定,从很大程度保证了管道运输企业的年度收益,对吸引新企业的进入,起到了明确的助推作用;
2、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细化了价格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通过第二章对可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与不可计入定价成本项目进行明确规定,不仅对经营企业起到较强的核算指引作用,同时也防范了后期可能出现的通过不合理费用计价统计造成的拖高成本,获取不当得利的可能。
3、信息公开,由于目前国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进入门槛较高,相对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为主,三大公司的天然气管道主要用于满足自身输气需要,基本不涉及为第三方提供管输服务,此次意见稿公布,或将涌现更多的企业参与管道建设,从而在明确投资方利益的同时又让收益公开化,让公平原则扎实落根在本意见中。
我国天然气从1964年开始制定并出台天然气管输费标准,直到1984年出台了"老线老价"、"新线新价"、"一线一价"的政策原则,此原则逐条管线核定管输费,对用户采取"输气收费、不输气不收费"的计价原则,没有将管输费进一步细分为管输容量费和管输使用费,此原则不利于提高管道利用效率。直到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管道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至此,国内管输定价模式打破,但仍未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管输费监审和校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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