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股民投诉平台收到孙女士投诉,其本人称,2015年7月9日,其在江海证券齐齐哈尔市营业部的账户被强行平仓。江海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表示,他们已在总部备案此事件,若需了解可直接联系江海证券总部。联系到江海证券总部,总部表示已将此投诉上报相关部门,但是暂时未对此做出回复。
经新浪工作人员与孙女士沟通,现将孙女士口中事件陈述如下:
孙女士于2008年在江海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开设交易帐户,于2013年12月30号开设融资融券帐户并融资,两次开户都是简单签字,营业部未做风险提示。2015年7月8日9点34分,证券公司来电通知孙女士,告知其客户专员手机吴先生(化名)的电话号码。孙女士称这是其开设账户以来第一次知道客户专员的联系方式。
7月8日下午收盘,孙女士看股票没有卖出,15点38分时她给吴先生打电话,问道:“股票没卖出去,我追加10万保证金行吗?”吴先生回答说:“存也没啥意思了,钱进去就没,没啥用?存它干什么呢”。之后吴先生没做任何解释挂掉了电话。
孙女士表示,因自己是场外操作,不明白为什么存钱没有用,加上没有客户专员服务,不知该如何操作。
当天晚上7点多,经朋友提醒,孙女士才意识到自己的股票有被强制平仓的风险。7月9日早上8点30分,孙女士准备了15万去银行存钱,同时给江海证券的 吴先生打电话,告知对方自己正在银行存钱,提出暂缓平仓的申请,吴先生接受了她的申请,并要求存款后及时给他打电话确认。上午9点15分,孙女士存完钱给 吴先生打电话,9点18分吴先生将钱存入孙女士的证券账号内,并告知其账户不会被平仓。之后孙女士为表感谢前往江海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到达时被吴先生告 知其账户已被平仓,撤单时间差2分钟。
7月9日上午11时,抱着疑问,孙女士再次拨打吴先生的电话,被告知,撤单时间差17秒。几日后,孙女士发现自己账户内的吉林森工(600189)2000股被撤单成功,证券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卖单打错了,所以撤单了。
孙女士称, 2015年7月7日收市后,其账户担保比例低于130%,按合同约定7月7日为T日,T+2日为7月9日,也即7月9日16:00前为存保证金时间。但7月9日上午7点24分,江海证券已经挂强制平仓,卖其云天化(600096)92667股,吉林森工2000股。而交完保证金后,其保证金比例已为133.08%,按合同约定,即使平仓也只能平仓到保证金比例的150%而不是全部平仓。另外,其账户信用融资没有到达还款日,也不应该全部平仓还款。
孙女士还提到,江海证券公司曾于2015年7月3日出了一则公告,将强制平仓流程调整为:T日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公司启动追保流程,要求 投资者于T+1日收盘前追加担保品,使得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130%以上,否则,T+2日公司将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孙女士认为 若此公告有效,为何7月8日下午15点38分时给吴先生打电话询问是否要追加保证金,却被告知追加无用?为何7月9日上午吴先生又接受自己的暂缓平仓申 请?如果她追加的资金有效,为什么被平仓?如果追加的资金无效,为什么在9点42分时吉林森工2000股可以成功撤单?她是和江海证券提出暂缓平仓申请 的,吴先生代表江海证券已经接受申请了,也就代表江海证券跟她确认其账户不会被平仓。
账户被平仓后,孙女士和江海证券总部多次交涉,总部相关领导告知她:江海证券没有责任,不予处理此事。
鉴于以上,孙女士在相关证券律师指导下,指出江海证券存在四点违规违约行为:
一、江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专员吴先生代客操作,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账户进行操作,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的特定禁止行为:在经济业务中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二、江海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活动中执行所属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江海证券公司于2015年7月9日7点24分进行强制平仓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按融资融券合同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二款,2015年7月7日收市后甲方 账户出现担保比例低于130%的情形为T日,按合同T+2日为7月9日,也即7月9日16时前为存保证金时间。本事件中甲方7月9日上午就已经存入足额保 证金,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强行平仓条件。
四、融资融券业务流程管理混乱存在失职问题
1、江海证券公司业务员接受了甲方暂缓平仓申请,在9点前就应该提前办理暂缓平仓申请,客户专员应马上与总部联系办理。
2、甲方在2015年7月9日9点18分01秒,足额存入信用账户保证金,客户专员在9点20分之前有效时间不进行撤单操作。上交所每个交易日9点20 分到9点25分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撤单申报,因云天化是以跌停价挂强制平仓,故9点20分之前不能撤单就意味着9点25分之后开盘即被强制平仓,江 海证券公司9点20分之前不进行撤单操作,反而在9点20分集合竞价禁止撤单时间反复进行废单撤单操作。
3、江海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账户开户时签字就可以了,没有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任何风险培训。另外,江海证券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为甲方送达对账单,在融资融券的一年多里,没有客户专员为甲方服务。至2015年7月8日,甲方才被告知客户专员联系方式。
4、甲方账户股票吉林森工2015年7月2日公告派发红利,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9日,除权除息后7月9日跌停价应为8.78元。而江海证券公司依然按照未除权除息的价格8.87元计算强制平仓价格。
因江海证券保持不处理态度,2015年11月孙女士将此事举报至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表示,该投诉事件属于孙女士与江海证券的合同纠纷,建议其通过与证券公司协商、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2016年3月8日,孙女士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副区长一行六人前往黑龙江证监局,证监局答复不予受理。
后孙女士又去黑龙江省信访局,信访局详细问明情况后转黑龙江证监局处理,证监局亦不予受理,并建议孙女士与江海证券协商处理。
以上是孙女士对此事件的陈述。经工作人员与江海证券齐齐哈尔市营业部吴先生联系,吴先生表示,他们已在江海证券总部备案此事件,若需了解具体事宜,可直接联系江海证券总部。8月15日,工作人员与江海证券总部联系,被告知此事需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而这需等待3个工作日。
8月17日,工作人员再次致电江海证券总部,江海证券表示需处提交相应证件证明及采访提纲。
8月18日,工作人员向江海证券提交相应证件证明及采访提纲,提纲如下:
8月19日,江海证券总部表示,此事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会尽快回复。
孙女士向黑龙江证监局共提过4次投诉,前3次黑龙江证监局均表示不予受理。2016年8月3日,孙女士第4次提出投诉并上交资料,黑龙江证监局目前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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