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波2014年6月--8月系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辉南经营处经理(负责人),在此前任中国石油吉林通化销售分公司柳河经营处经理(负责人)。被评为柳河县人大代表,销售业绩突出被石油公司称为销售状元。
其在柳河县,辉南县,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以
石油公司经营为目的向广大公众公开借取巨额资金,从其投案自首以后,
石油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通化销售分公司领导郭某某对外宣称内部账务平账(在受害人交付大额购油款,
石油公司拒付成品油的情况下。),李宏波系个人行为,
石油公司拒绝付油以及返还 购油款。
李宏波以
石油公司经营处经理(负责人)的身份向受害人收取资金:
一,向各地方加油站,经营油品客户宣称公司对大客户以及省外客户有让利政策,向受害人收取货款,交款方式:1.直接向
石油公司对公账户转 款。2.在
石油公司经营处Pso机刷卡交款。3.以出油量大不能将购油款全部都打入公司账户为由,出具
石油公司授权书(此授权书盖有
石油公司公章),授权 李宏波代为收取购油款可将购油款转入李宏波名下银行卡。
二,对受害人说省公司领导能批来大量的代储油(案发后
石油公司说没有此业务)但是要把油款转到其名下银行卡和他人银行卡名下由他将油款付给省公司,告诉受害人这种业务不是大领导的关系搞不下来。
三,以
石油公司收购,加油站,加气站,为名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对外说自己知道内部消息
石油公司要收购地方加油站,并称领导让他运作此事,由他向受害人借得资金收购加油站,转手之后共同分配利润,由李宏波出具
石油公司协议(盖有
石油公司公章)。
李宏波主要以以上三种名义向受害人(共计涉案40多起),共骗取受害人一亿六千余万元。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由于资金被骗一空,导致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已经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债主上门追债,给受害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案发以后受害人多次找到
石油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要求解决此事件,
石油公司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具不答复。到现在此事件已过两年多了,
石油公司根本不关心受害人面临的生活状况,不管受害人的死活,至今 对该事件没有解决的态度。李宏波在
石油公司重要岗位任职多年我们认为
石油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