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忻州市电动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8月18日,忻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了《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所称的电动车为二、三、四轮电动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和残疾人三轮车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牌照、驾驶证和道路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动车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电动车行为,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违规停放的电动车依法清理、查处,依法严厉查处电动车销售商家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残联负责加强对残疾人电动车的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其中规定,电动车在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车辆的来历凭证;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车辆牌照。车辆牌照的编 号规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对于未列入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拼装或者改装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注:所有细则以忻州公安交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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