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剧透”出来的网贷监管要求一项比一项更严苛。昨日,南都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除了近期透露出来的对网贷借款人进行限额的具体要求外,对于网贷是否采取牌照制管理在监管内部仍存在较大争议。“不排除采取牌照制”,一名参与过网贷监管细则讨论的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一旦采取牌照制监管,注册资本等具体要求势必成为获得牌照的具体要求。
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对照近期“剧透”出来的各项监管要求,无论大小平台都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网贷而言,这是一轮严重的洗牌。
限额:单个平台借款不超20万
近日,有媒体报道《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其中对于现有平台运营具有杀伤力的是对于借款要求提出“限额”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事实上,在此之前,监管对于借款就有限额要求。去年十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基于风险控制曾提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写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但彼时,并未对额度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上述具体限额要求,一名知情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上述要求系监管在与业内召开的一次沟通会上提出,但非最终版本。“还有修改的空间”,上述业内人 士对南都记者表示,上述文件近期发布的可能性不大,最快也要专项整顿完成后才会最终发布。可以肯定的是,会对限额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限额的要求,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认为,监管主要基于三点对网贷平台提 出限额要求。一是强调网贷的定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小额信贷提供服务,与传统金融形成补充而不是竞争;二是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看,借款人的小额分散有利于 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第三,当前对于网贷平台并非采取事先审批原则,在强监管的金融行业,这属于高度豁免,因此对于借款提出限额也比较合理。
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小额借款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优质资产的要素之一,可以规避资金集中度过高而导致风险集中爆发。监管层对网贷借款人设置借款上限的考量应该是引导行业回归小微融资和普惠金融,用以破解目前行业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难题,可以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
影响:标准严苛,短期很难落地
不过,参照这一标准,大多数的平台很难符合要求。投之家CEO黄诗樵对南都记者表示,特别是涉及房贷、车贷、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等业务的平台,几乎都会受到影响,平台面临较大的业务模式转型压力。惠轶认为,划定借款限额的规定一旦颁布,将对不少p2p平台的项目标的造成影响,资产端业务方向调整势在必行,但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恐怕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强制性的借款额度规定,可能促使这些平台通过去P2P化来规避监管。
不过,上述要求尽管看起来严苛,但要落地却并非那么容易。如要求提到,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但现实情况是,当前多头授信的问题在互金行业普遍存在。芝麻信用近期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11%的P2P类消费金融用 户最近6个月在互联网渠道向10家及10家以上的机构申请过贷款。“如果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必须要求网贷平台打通交易数据”,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在接 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要求落地仍需很多基础配套措施的出台和平台共享的搭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从这个角度看,很难在短期内落地。
风向:牌照式监管被重提
据悉,去年12月底,十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随后由于互金行业进入整顿期,上述规定迟迟未落地。就在业内静待监管细则落地之时,近期从监管内部透露出来的,包括资金存管指引以及借款限额等各项具体要求却让行业感到寒意。
张叶霞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对照近期“剧透”出来的各项监管要求,无论大小平台无一不受到影响。以南都最早报道的资金存管指引为例,对于平台的存 管资质提出了包括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而盈灿咨询研究员王海梅对南都记者表示,已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130家P2P网贷平台中,仅有31家获得 ICP经营性许可证。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仅有少数平台获得ICP经营性许可证。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P2P的准入,监管或采取以资金存管等高门槛方式“隐形”进行。不过,据昨日南都记者从业内得到的独家信息显示,尽管去年底的《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备案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对于P2P已经排除使用牌照式的监管方式。
“目前牌照式监管并未在监管内部被完全否定,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可能性”,一名与监管部门有过沟通的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整顿的结果对于最终采取备案制监管还是牌照式监管将有较大影响。而一旦采取牌照式监管,注册资本等具体要求势必成为获得牌照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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