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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红头文件主导垄断被指违法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6-08-25

本报记者 王献留 阚丽丽报道

泰兴市物价局下发红头文件,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明确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收费主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下称燃气配套费),涉嫌政府主导限制竞争和垄断。

记者通过梳理资料发现,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就出台〔2001〕585号文件《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范 垄断企业价格行为活动,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 2016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为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于8月4日赴泰兴市进行调查。

红头文件明确收费主体和标准

2016年7月6日,泰兴市物价局发文泰价〔2016〕43号《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工程等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收费通知”)显示:“泰 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更改管道燃气配套工程等收费主体的请示》(泰新燃字〔2016〕12号)收悉。鉴于你公司承接了泰兴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 司涉及到的所有管道建设及配套安装等相关业务,经研究,同意将原批复给泰兴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收费变更到你公司。”

记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了解到,作为收费主体的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香港企业新奥燃气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泰兴市管道液化气公司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收费通知”还对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的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用标准为,多层、高层住宅2800元/ 户,连排式单门独院住宅3200元/户。新建独立别墅、营业房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商品房燃气配套费由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 用。

8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大厅,见到了新奥燃气市场部叶女士。在问及燃气管道配套费收费标准时,叶女士介绍说:“商品房是2800元一户,单门独院是3200元,我们是打了房价的,有物价局批文公示。”

记者又问道:收费标准是否可以调整?叶女士表示:“不可以。我们有物价局的批文,按照物价局的批文收费,不乱收费,不好多收也不好少收。不是你们一家房产公司,泰兴这么多房产公司都是一视同仁。”

随后,在叶女士的引导下,记者在新奥燃气营业大厅看到了公示的收费标准,管道燃气配套费为,新建多层、高层住宅2800元/户,非新建多层、高层住宅 2700元/户。新建连排式单门独院住宅3200元/户,非新建连排式单门独院住宅3100元/户。收费批准文件:泰价〔2008〕11号,泰价 〔2004〕42号。

强收燃气配套费被指有悖法规

针对泰兴市物价局下发红头文件是否涉嫌限制竞争和垄断的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燃气管道设施建设的技术含量不高,通过市 场竞争机制完全能够有效调节,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如果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招标,自主解决,不仅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且也可以让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施工 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某省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负责人认为,“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585号文件要求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 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应该由承担安装工 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 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负责人表示,“管道燃气配套费”本质上属不平等的行政性强制收费而非平等的民事性质收费。管道燃气配套费是用于管网建设的集资性收费 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非税收人)。燃气企业向开发商直接收取,此类收费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第9条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地方物价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红头文 件规定由燃气企业包办主干管网建设费,属滥用行政权力主导垄断和限制竞争,涉嫌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上述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负责人补充 道。

上述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负责人建议,根据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打破 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反垄断执 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的;或者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或者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 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物价部门:“要错也是上面的错”

面对红头文件主导由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收取燃气配套费涉嫌与诸多法律、政策相悖问题,泰兴市物价局副主任科员单先生表示,泰兴市是根据泰州市物价局文件 走的,全省对管道燃气配套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正在制定标准,2015年泰州市针对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制定了标准,为了统一规范,泰兴市就按照泰州市的 规定套下来了。

单先生指出,对于收费的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里也有燃气配套费这一定价项。“泰兴市是根据上级文件套的,要错也是上面的错。”

那么,就单先生的说法,“收费通知”“套”了上级哪些文件呢?

“收费通知”明文指出,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和泰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民用管道燃气延伸服务价格的通知》(泰价工〔2015〕84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管道 燃气配套工程等价格行为,促进企业更好提供服务,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益、合规收费的原则,结合泰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管道天然气建设费标准的批复》(泰 价〔2002〕88号)、《关于核定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泰价〔2008〕11号)和《关于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泰价 〔2011〕33号)等文件,对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配套工程及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

泰州市物价局印发,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泰州市区住宅商品房“两管三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显示,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区范围内承担住宅商品房“两管三线”配套设施建设的价格行为。对住宅商品房开发中的“两管三线”建设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泰价房〔2006〕149号《关于核定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泰州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住宅商品房管道燃气配套工程的全部费用,按照建设项目房屋主体的实际建筑面积计费,费用标准为29.5元/平方米。

泰兴市燃气配套费对应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所列项是: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对此,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林表示,根据《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对象限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管道燃气配套工程费包括材料款(商品)和劳务(服 务),具有工程款性质,与单纯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着明显的区别,物价部门如果对其定价就涉嫌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管道燃气配套工程 费从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收费通知”称“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也有牵强附会之嫌。《江苏省定价目录》并没有明确说对管 道燃气配套工程费可以作出定价,也只是说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李队长则表示:“我们目前也正在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前段时间也对燃气公司进行了调查,这是我 们第一次收到关于燃气企业强制收费,涉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办案线索,我们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专项整治要求,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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