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长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Cha?ares 交易及EP Energy 提出建议收购之权利。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为了将本公司资源投入於有关南美及北美若干收购机会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建议收购一组公司之股权及投票权股份,该等公司於位於美国之若干油气资产中持有权益),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不进行建议收购,递交建议收购的期限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届满。
尽管出现Cha?ares 交易,开采权持有人或合营协议项下Cha?ares 之转让权利及责任将不会变动。董事会并无预计本集团之开采权业务经营因Cha?ares交易及不进行建议收购而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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