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学平
一桩债务纠份让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股份”,002220.SZ)陷入风波之中。
2014年,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珑达”)向法院起诉天宝股份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计6000万元。
2016年2月15日,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东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大连珑达在涉案工程中已完工工程造价为1.82亿元。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大连珑达和其关联方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天宝股份开具了合计金额为3.79亿元的工程款发票。既使按照大连珑达已完工程造价约为2.4亿元的说法,工程造价和工程款发票显然有约1.4亿元的差距。
诉讼
据大连珑达提供的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10日,该公司与天宝股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就原告承建被告的冷库、加工车间、机房土建工程施工的内容、合同价格、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了工程的施工。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实际的施工项目又增加了宿舍楼及办公楼。
起诉书称,工程于2012年已完成主体封顶,现因被告的资金拖欠,工地已停工,原告曾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决算书递交被告,要求其结算拖欠的工程款,但是至今未得到被告的答复。
大连珑达表示,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而且数额巨大,有6000万元之多,导致原告没有资金给工地上的工人发工资,以致于工人频繁上访,给原告的形象及声誉均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大连珑达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9月10日,大连中院裁定冻结天宝股份银行存款3000万元。
天宝股份对此答辩称,原告只是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原告擅自停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工程款。
2015年5月11日,大连中级法院为此委托辽宁东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2月15日,鉴定方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大连珑达在涉案工程中已完工程造价为1.82亿元。
而大连珑达方面表示,该公司实际施工已完工程造价约为2.4亿元,故对此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了补充鉴定。目前,上述债务纠纷仍在审理之中。
不过,本报记者发现,天宝股份在2014年和2015年的年报表示,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那么,该案是否达到了重大诉讼披露标淮?天宝股份董秘孙立涛向本报记者表示,此事达不到重大诉讼披露标淮,所以该公司没有进行公告。
在《雷迪波尔业绩“五连滑”,应收账款数据不合理》文章中,记者曾就雷迪波尔的业绩情况、家族管理模式以及应收账款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详细分析,而就在前述疑点之外,记者又新发现雷迪波尔招股说明书中存在其它不合理的地方,如毛利率异常、漏缴社保嫌疑等。对此,《证券市场红周刊》希望雷迪波尔能给予合理解释,毕竟这些潜在隐患的存在,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不利。
折价销售下毛利率异常
招股书显示,在2011年至2015年间,雷迪波尔净利润出现“五连滑”,营业收入也以“四连滑”予以呼应,虽然这与其所处行业背景和家族式管理模式有一定关联,但让《红周刊》记者感到更为困惑的是,既然利润和营收都已经出现连续下滑,为何该公司的毛利率却能实现逐步提升呢?
报告期内,雷迪波尔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46%、56.61%和57.90%,不仅总体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且还出现了一定幅度增长,而与之相对应的是,2014年和2015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下降了17.22%和17.43%,净利润下降了9.16%和35.29%,降幅不可谓不大。我们知道,“薄利多销”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道理,然而从上述数据变化来看,雷迪波尔宁愿牺牲收入和利润,也不愿让利于消费者,如此的做法在目前行业并不景气的背景下,显得非常奇怪?
在招股说明书中,雷迪波尔选择对比公司是卡奴迪路、报喜鸟、七匹狼、九牧王、希努尔,在2013年到2015年期间,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普遍出现了下降趋势,惟有九牧王在2015年毛利率相比上年度增长了不到2个百分点,而这个增长的前提还在于九牧王营业收入增长了9.13%、净利润增长15.31%的前提下实现的。与之相反的是,雷迪波尔在营收、利润大幅下滑的情况下,毛利率却能实现连续增长,已经明显异常于同行业其它公司的表现。
当然,如果企业宁愿承受业绩的大幅亏损,也要硬挺着不愿放下身段去“薄利多销”,倒也能坚守自己的毛利率,然而从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做法却又截然相反。
雷迪波尔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十分重视对过季货品的处理,主要处理方式包括:①公司自营店特卖;②委托加盟商代销;③网上销售;④奥特莱斯折扣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在控制当季货品采购规模的同时,加大过季货品的特卖、促销力度,导致库存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总体下降”,“2014年度,面对经济增速继续放缓、行业持续低迷的大环境,公司各类产品的定价整体有所下调。”上述表述说明雷迪波尔并非没有打折,其打折促销的力度应该并不小。
对于这一点的猜测,记者发现公司的存货数据变化也能给予印证:2013年到2015年,雷迪波尔存货余额分别为1.81亿元、1.85亿元和1.77亿元,2014年存货小幅上涨了2.41%,2015年减少了4.40%。表面上的存货余额波动并不大,但相对于连续大幅下降的营业收入和2015年库存的4.40%的减少,还是间接证明雷迪波尔在2015年的打折促销力度应该是有所加强的。
对此,《红周刊》记者在整理雷迪波尔招股书披露的数据后,进一步确认了这种猜测。2014年和2015年,雷迪波尔过季产品销售收入占过季和当季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01%和30.66%。2015年存货余额减少、过季产品销量占比出现增加的数据印证了记者对公司打折促销力度增强的推断。然而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在雷迪波尔加大打折促销力度的背景下,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应该有所下降才对,毕竟打折促销产品比无折扣正常销售产品价格要低不少。然而,雷迪波尔的打折促销在清理存货的同时,竟然同时“神奇”地做到了让毛利率不降反升,这种异常表现实在是让人怀疑?
销售数据闹“乌龙”
按照相关要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数据应该真实、准确、完整,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但在雷迪波尔的招股说明书中,《红周刊》记者发现公司所披露的同一客户的销售数据竟然前后并不一致,这种现象令人十分不解。
比如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五名客户情况时,雷迪波尔对其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客户的名称、类型、金额及比例都进行了披露,如第一大客户加盟商陈培林,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对该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363.84万元、1769.98和1650.81万元,而在随后披露的公司销售收入前十名的加盟商销售区域、收入及占公司加盟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时,公司对加盟商客户陈培林的销售收入却发生了变化,在以上3年中,销售金额分别变成1379.04万元、1665.54万元和1600.55万元。除了2015年前面披露的金额比后面少了十几万元之外,2013年和2014年则均是前面金额高于后面金额,而且个别年份前后相差了上百万元。
类似的情况其实并非只是个案,其他的大客户如杨顺涛、王方能等,其前后披露的销售数据也均不相同,这就让人很奇怪,本是同一客户,为何在同一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前后数据并不相同呢?记者认为,对于像销售金额这么重要的数据,在前后表述中竟然会出现明显变化,不仅会使得前五大客户名单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还会因此让整体销售收入发生根本性变化,进而影响到企业业绩的真实性。
涉嫌漏缴社保数千万元
除上述问题外,记者还发现雷迪波尔在社保缴纳方面也存有一定问题。在2013年至2015年间,雷迪波尔的员工人数分别为907人,776人和657人,但实缴人数却分别只有803人、700人和571人,从数据对比看,这3年中分别有104人、76人和86人没有缴纳社保,占比均在一成以上。
关于社保问题,雷迪波尔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已为符合条件且愿意配合公司办理缴纳手续的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也存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因其自愿放弃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原因是该部分员工考虑到在其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异地提取和使用较为困难,造成其客观上不愿从薪酬中扣缴应由其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然而对于公司的说法,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也就是说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显然,雷迪波尔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来说事,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要求的。
此外,依据莱迪波尔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来看,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分别是37人、0人和9人,这组数据变化也同样让人感到奇怪,2013年尚有37人放弃缴纳,为何到了2014年却变为0人?是这些不愿交纳的员工离职了,还是回心转意愿意缴纳了呢?当然,如果是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为员工缴纳了社保自然无话可说,但问题在于为何2015年又有9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呢?与此同时,记者还发现放弃社保人数与上文未缴人数之间仍有一定差距,这意味着除了放弃的那部分人员外,公司还是存在多人没有缴纳社保的现象。
除此之外,雷迪波尔在社保缴纳金额方面也有可疑之处。依据雷迪波尔披露的人均薪酬情况,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员工的人均薪酬分别为6.73万元、7.26万元和7.96万元,显然该公司的人均薪酬远超四川省和成都市的人均工资,那么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应该按照上面的人均薪酬来核定。另外,从雷迪波尔披露的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来看,单位报告期内应缴纳五险的比例合计为31%,如果按照招股书披露的报告期内社保实缴人数803人、700人和571人核算,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中,雷迪波尔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额合计应该分别不低于1600万元、1500万元和1400万元。
可实际情况呢?从雷迪波尔披露的数据来看,在以上3年中,公司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险金额分别仅为600.63万元、569.60万元、557.62万元,也就是说在报告期内,公司实际缴纳的社保金额仅相当于记者核算出的应缴纳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整体核算下来,意味着雷迪波尔报告期内漏缴的社保金额竟然有数千万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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