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
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以银行业为例,其涉及营改增的日常金融业务,应按季进行申报纳税,但银行还可能存在出售黄金等贵金属业务,这些收入应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就既要按季纳税又要按月纳税,十分不便。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四种情况,解决了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结息日应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范了单位持有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征税规则。
|
客户热线:010-83686528 传真:010-83686528-8003 投稿邮箱:news@oilone.cn Copyright 2012 oilone.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石油壹号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3385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532号 未经石油壹号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内容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