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的通知,指引自2016年9月8日起实施。
《指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一是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二是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境内、外机构;三是已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四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合资格机构等。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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