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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成城股份涉嫌违规被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6-09-09

 2013年9月2日,ST成城(600247)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
ST成城    15.38    -0.84%            

2014年3月5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2014年5月21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2014年10月9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

2014年6月19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4年7月16日,ST成城发布《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进展公告》。

2016年9月1日,ST成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分别针对上述三项立案调查的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2号、处罚字[2016]83号、处罚字[2016]84号)。同时针对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十分罕见。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2号)

成城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赣证调查通字[2014]21号),中国证监会拟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中国证监会查明,成城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其一,2011年至2013年,成城股份存在以下7起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其二,2011年至2012年,成城股份存在以下3起重大担保、关联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其三,成城股份在2004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对安华保险投资存在虚假记载。

其四,成城股份未及时披露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终止的重大信息。成城股份2012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上海康桥地产项目,开发土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水路603、605号,为成城股份自有土地。双方于2013年7月5日补充签订了上述土地合作开发的终止协议,成城股份未及时公告与上海中强的土地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终止的情况,直至2014年2月20日才进行公告。

其五,成城股份虚构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交易事项,导致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利润总额5265万元。 成城股份2012年11月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成城股份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扣税凭证,设计与深圳中技、深圳市龙源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展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之间资金的闭合资金循环,完成此次虚假交易的资金流转,意图做实交易事项,虚增收入利润。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3号)

成城股份因涉嫌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一案(吉证调查字2014002号),中国证监会拟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4号)

成城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中国证监会拟对成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中国证监会查明,成城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其一,2012年6月25日,成城股份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约定优道投资通过其有限合伙企业为中技科技筹集3亿元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中技科技向优道投资支付以不超过筹资总额10%为限的服务费用。成城股份负责提供监管账户,并对优道投资为中技科技筹集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流向符合中技科技和优道投资协议约定。成城股份为此收取的服务费用,由中技科技与成城股份结算。但成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对于《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成城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4年6月19日,成城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才有涉及,2014年7月16日,成城股份发布《关于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进展公告》,才披露了相关详细信息。

其二,2013年至2014 年4月,成城股份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59张,票面金额共计70,840 万元,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4年6月19日,成城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才有涉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成城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一、在2005年4月27日(2004年年报公告日)至2014年3月4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二、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2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三、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18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宋一欣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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