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了一个新闻线索,当事人是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万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玉普。据他反映,辽宁沈阳铁路局和河北秦皇岛市政府在征地修建山海关火车站子站的过程中,在征地补偿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为此,徐玉普与沈阳铁路局和秦皇岛市政府就赔偿发生争议,后来被沈阳铁路局告上了法院,并要求其无偿退还所用土地。如今,徐玉普面临既拿不到征地补偿款,企业又可能被拆除的窘境。
2016年9月2日,该案件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9月8日,在案件尚未宣判,山海关区法院裁定准许沈阳铁路局先予执行申请。
办企业近三十年是铁路局发的用地使用证
徐玉普告诉记者,他与妻子1988年一同下海做生意,创办了万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前身山海关长城大件汽车队,从那会算起,这个企业已有近30个年头。
2002年7月15日、2004年12月20日,沈阳铁路局向徐玉普颁发“锦铁分土(2002)字第5-0001号”、“锦铁分土(2004)字第1-00248号”两个《铁路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两个使用证证显示,徐玉普共享有900.50平方米土地面积使用权,不仅如此,沈阳铁路局还批准徐玉普在所合法使用的土地上盖砖石结构房屋用于办公 使用。随后,徐玉普在可使用的900.50平方米的土地上盖了办公室等建筑物,种植了大量花草树木等附属物,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6月1日,山海关区政府下发国有土地征收决定通告,需要征收山海关区东至潮河、西至山海文园、南至长城西街、北至铁路边界的国有土地。
“当时我还觉得庆幸,征地范围不涉及我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徐玉普说。他的企业目前做桥梁安装等工程,已经有70多名员工,还有很多大型机械设备,如果真动迁,不仅机械设备没地方放,员工也不知如何安置。
土地归属相同征地赔偿标准为何不一致
谁料,征收土地通告下发一个月后,徐玉普收到了沈阳铁路局的一份通知,事情发生了变化。
2016年7月18日,徐玉普收到了一份盖有沈阳铁路土地管理分局红章的通知,内容是:山海关车站子站房建设已列入十三五规划,秦皇岛市政府与沈阳 铁路局已正式启动实施该建设项目。该项目由秦皇岛市政府负责征收,沈阳铁路局负责建设,您(徐玉普)在铁路用地内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 根据双方租、借用土地及铁路土地使用证相关条约,我局现正式通知您,即日起解除双方土地租用、借用关系。请您在1个月内,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土地无偿 交还沈阳铁路局使用。
徐玉普告诉记者,按照沈阳铁路局的通知和之前山海关政府的拆迁通告的征收土地范围内,和他同样使用铁路土地的,还有另外两家企业和30多户的居民。但是,同样是归铁路所有的土地,动迁赔偿标准却不同。
记者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山海关区政府对被征用土地居民进行补偿时,采用了房屋面积拆1补偿1.5倍的方式,也就是说,拆原房屋面积1平方米,补偿 时按1.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归属铁路的用地和归属地方用地,均按照此标准进行赔偿。按山海关区房价均价折算,居民们每平方米可以拿到6000多 元的补偿。
目前,涉及到的居民用地,已经征收完毕,而遗留的就是包括徐玉普在内的共三家企业,政府还没有征地完毕,原因就是三家企业和政府就补偿方案还没达成一致。
徐玉普告诉记者,他收到沈阳铁路局公告后就接到了山海关区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可以按每平米1000元对他进行补偿。对此,徐玉普根本不同 意,“我合法使用的土地,和其他30多户居民的土地性质一样,都归铁路,对于企业动迁不给停业损失、安置费等也就算了,怎么还不能和同样是之前使用铁路土 地的居民的补偿标准一样呢?”
另外,据他了解,使用铁路用地的居民中,有的居民房本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最终都按照实际面积进行了补偿,对同样使用铁路土地的企业,如此的差别对待,他实在想不通。
土地证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由于不同意山海关区拆迁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又不同意沈阳铁路局的要求,徐玉普被后者起诉到了法院。
2016年8月11日,沈阳铁路局将徐玉普告上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其认为,徐玉普所占的(2002)字第5-0001号、(2004)字第 1-00248号两块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均在山海关站子站房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沈阳铁路局已经通知其自行拆除,但是徐玉普明确表示不予履行,为此请求法 院判决徐玉普立即拆除建筑物,无偿交还土地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9月2日下午,该案在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关注此案的多名群众和多位媒体记者旁听了此案审理。
庭审中,徐玉普一方答辩称,首先,沈阳铁路局向徐玉普颁发的《铁路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2016年7月18日,沈阳铁路局单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及不顾客观事实,属于违约行为。
其次,要求徐玉普立即拆除建筑物、无偿交还土地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根据合法有效的《铁路用地使用证》,该证件对双方及任何第三人具有法定约束力,徐 玉普依据《铁路用地使用证》中的使用用途建设办公室共计900.50平方米,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沈阳铁路局现要求答辩人立即拆除建筑物、无偿交还土地的 主张与《铁路用地使用证》的要求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再有,沈阳铁路局请求徐玉普归还土地及拆除建筑物,应在向徐玉普提供审批文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且应当赔偿徐玉普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徐玉 普投入大量资金、人员、时间、精力根据《铁路用地使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沈阳铁路局如需收回土地,应向徐玉普提供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文件,并按照国家标 准对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农作物等土地附着物进行赔偿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要求徐玉普拆除建筑物、无偿交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完全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铁路土地使用证》依然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铁路局提出先予执行会给70名员工生计带来影响
庭审中,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原告诉请被告拆除房屋,归还土地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通过举证,对法官总结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阐述说明。
在法庭辩论阶段,沈阳铁路局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借用协议,已经到期,是因为铁路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使用证上的规定,被告应该按照铁路要的的期限,无条件归还土地。另外,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政府征用问题。
徐玉普一方表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包含徐玉普所使用的土地也在征收范围内,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了双方对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附着物 等如何进行赔偿没有约定,只是约定返还土地。原告提交的通知返还土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表面上是民事纠纷,背后是推动拆迁。在原告起诉状中写明了, 山海关子站建设已经列入十三五规划,秦皇岛市政府和沈阳市铁路局已经启动该项目,这也说明了是在拆迁。从这个层面来说,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庭审中,法官表示,在诉讼过程中,沈阳铁路局已经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申请拆除建筑,无偿交还土地。对此,徐玉普一方表示,中 央领导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要前提,违法申请先予执行,会给徐 玉普公司70多名职工的未来出路和生计带来很大打击。
本案当庭没有宣判。但2016年9月8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沈阳铁路局先予执行申请。这意味着,徐玉普面临着有可能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辛 苦经营多年的企业被先予拆除以及70多名员工无处安置的窘境。徐玉普说,他曾是一名军人,更是一名老党员,国家兴修铁路设施,他完全支持,但老百姓的合法 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文/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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