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出台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治污设施不配套、环保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窑、炉进行分类整治,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山东省要求,各市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砖瓦窑、石灰立窑、隧道窑、焙烧窑以及各类熔炼炉、焙烧炉等关停取 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工作,解决各类以煤、煤矸石、页岩、重油、渣油等为燃料或原料的窑、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直排、治污设施不配套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 污染问题,确保各类窑、炉外排污染物浓度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逐企业提出分类整治意见
明确整治规范和完成时限,建立管理台账,督促整改落实
山东省此次窑炉专项整治范围涵盖各类砖瓦窑、煅烧石灰窑、建筑卫生陶瓷窑,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铝型材等下脚料综合利用的金属熔炼炉,炭素厂阳极焙烧炉以及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其他窑、炉。
山东省要求,各市要组织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窑、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逐级上报汇总,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企业或生产线,今后将作为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责令停产或关停取缔。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各市要结合实际,明确整治规范和完成时限,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的原则,实施一企一方案,逐企业提出分类整治意见,督促落实整治要求。
其中,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类窑、炉,以黏土为原料的实心砖瓦窑,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各类产业政策明确列入淘汰类的土窑,煅 烧石灰土窑、石灰土立窑,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 工操作的土竖窑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窑、炉等一律纳入关停取缔类,要求各市按照规定时限,将此类窑、炉主要生产设备(烟囱、窑体)和水 电供应设施全部拆除。同时,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窑、炉关停取缔范围。
对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窑、炉,纳入升级改造类别,鼓励企业更换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升级改造后,经县(市、区)、市环 保部门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时段标准限值,且在不造成污染物二次转移的前提下,方可投入正常生产。环评审批手续与企业实际建设不一致的窑、炉,要严 格按照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一律关停取缔。
对同一监管网格单元(以村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内生产工艺相同、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炉、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在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提升企业规模和产品档次,提高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山东省要求,各市要在11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各类窑、炉的分类整治,逐生产线自查确认整改情况;12月底前对各类窑、炉整治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并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符合要求、可以继续生产的企业,将其纳入网格监管。窑、炉分类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将窑、炉整治纳入年度考核
明年起不能达到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为确保窑、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山东省要求各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整治标准、完成时限,统筹推进专项整治。
对各类黏土砖瓦窑要坚决关停取缔,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淘汰各类落后窑、炉;实施升级改造,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列入取缔的窑、炉生产企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市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分区分块,做好专项巡查,防止取缔后反弹。对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非法取土造成耕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及污染环境的,依法追究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综合整治的意义,加大对新型能源、新材料墙材鼓励发展政策、节能环保等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政策引导,分类稳妥依法推进,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山东省要求,各市要落实责任,加大监督考核、暗查抽查力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窑、炉外排污染物均应稳定达到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不能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山东省环保厅将牵头组织对各市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一月一调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进展情况,将 窑、炉整治纳入全省二期行动计划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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