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
南昌新闻网讯 在购车过程中,“订”和“定”的区别给不少消费者上了一课,近日市民罗女士就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原本定于10月底交车却被告知她要的那款车没有了,罗女士欲告对方违约却发现自己深陷“套路”之中。
投诉:4S店出具不平等合同 限制顾客权利
据罗女士介绍,9月10日她在位于高新南大道4288号的南昌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看中一款红色卡罗拉车型,经由销售人员介绍后,她交付了1万元订金,签订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随后就一直在等对方交付车辆。
“就在9月底,他们突然告诉我没有车了,要我多花钱换别的款式,或者仅退我订金。”罗女士表示,自己急着用车,所以才在销售人员介绍有现车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4S店反悔造成了她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双方义务明确,如果车主违约将被扣除订金,如今4S店违约却只返还订金,没有丝毫责任。
有了此附加条款,罗女士认为“订”已经具备了“定”的效果,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卖方未履约,则卖方需要向买方赔偿双倍的定金金额。
回应:没有现车换新款或者退还订金
为了核实有关说法,记者找到了南昌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部长刘佳,她告诉记者,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十月底,在此期间由于今年下旬车型要换新款,她们也在同城找了多家店帮罗女士调货,确实没能履行约定。
“我们的客服已经打电话通知了罗女士,告知她要么就换成新款的车型,配置上有所升级并非原来的价格。要么,退还预付订金。”刘佳表示,4S店已经给足了诚意,一直在帮其联络车型一事,对于顾客提出双倍赔偿的说法不予认可。
说法:属于不平等权利合同
对于合同一事,记者咨询了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刘芊律师,他表示,很明显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约定中采用“订”看似平常,其后附加的扣除订金起到了和“定”一样的效果。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不管顾客怎么告,最后只能退还1万元订金,因为即便你主张权利不平等,合同最终认定作废也无法达到要求对方赔偿双倍的金额。”刘芊建议,顾客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这类不平等合同有可能面临处罚。
根据《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第十一条,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日下午,记者将此事反映至南昌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会进一步跟进,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于此事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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