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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车纠纷 车王变身“霸王”还是客户老赖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6-10-10

国庆小长假,一篇标题为《上海车王二手车,有人3天被坑26万,你不是车王,是小霸王!》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作者徐先生称自己在车王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车王)租赁的车辆被车王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收回,并被告知其因存在多次还款逾期,已被扣除20万保证金。徐先生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合乎流程?真相又是什么?记者随后展开调查。

  [事件]

  租赁车“不翼而飞”车王称按合同“收回”

  据徐先生回忆,今年2月,其在车王二手车超市浦东店,看中了一辆二手路虎-揽胜SUV,随即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用“以租代购”的方式购车。即由车王公司购买徐先生看中的车辆,再将该车租赁给他。徐先生每月需支付两万八千多元的“租金”,分24个月付清,还款日期为每个月的15日,算上其他的费用,总计需支付68万余元。

  款项付清后,车辆所有权再转至徐先生名下。但过程中徐先生需先支付20多万元的“保证金”及54000余元的手续费。交付保证金和手续费后,徐先生当场签订了 一份购车合同和一份租赁合同。

  徐先生称,接下来的几个月,因其不时要出国,遇上可能延迟还款的情况都会与车王方面沟通,约定还款日期。

  变故发生在国庆期间。今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徐先生突然发现15分钟前还停在自家楼下的路虎竟然“不翼而飞”了。确认车钥匙在自己身上之后,小区保安也告诉他没有拖车来过。

  正当徐先生纳闷之时,他收到了车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短信,称“由于你逾期欠款,车辆已被车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控制,从今日起七天时间全款结清,不然七天后我们有权处理车辆。”

  收到短信后,徐先生立即赶往了车辆所在的车王二手车江桥总店,向工作人员解释情况,并表示愿意立即还款28000元。但工作人员称由于其未在9月30日约定还款时间还款,车王将与其解除合同。如果想要拿回车子,其需支付包括滞纳金、拖车费、违章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再扣除之前所交的保证金,合计272600元,此外还需结清贷款的余额。

  [交锋]

  客户:保证金可抵扣租金不能算作违约车王:若对方违约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

  针对车王方面还款逾期的说法,徐先生表示算上这次,自己共只有三次延迟还款,“我不是经常在国内,但前两次有延迟都是跟他们事先沟通过的。这次是因为国庆节所以忘了,对方此前也从来没有说过‘我已经逾期两次,再逾期将收回车辆’这种话。”徐先生妻子则表示,对方是人工扣款,此前曾出现过自己15日之前向账户中汇款,但15日之后仍未被扣款的情况。

  而车王方面则称徐先生自3月份以来每月都存在还款逾期的情况,9月份更是逾期达20多天,车王公司出于减少损失的目的因此收回了车辆。

  徐先生称自己在最初通过车王二手车平台贷款买车时,销售人员曾说20万的保证金可以在客户未及时还款时,补交欠款。“他说到时候还款即使晚还几天,也没有大碍,因为保证金远远超过每月应还贷款。”但徐先生说自己后来向工作人员提到之前销售的这一说法时,对方却表示即使晚付一天,保证金也可以被直接扣除。

  车王的法律顾问柴律师表示,扣保证金与承租人是否按时支付租金是没有关联性的,当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时,选择是否扣除保证金弥补我们的损失是我们的权利。车王公司的王经理表示,如果客户提出要用保证金抵扣租金,需提交书面的申请,经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系统通过审批后,才能实现扣款。

  车王员工直接将车开回的行为是否恰当? 徐先生对此也提出了质疑。“要是哪天他们突然把我车开走了,他们又不承认是他们开的,我的车岂不是等于被盗了?”

  车王方面则表示公司此前曾多次致电徐先生告知其逾期将需支付滞纳金,但承认在收回车辆前未告知过徐先生逾期车辆将被收回。业内人士透露,按照正常流程,当遇到客户还款逾期时,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先通知客户再回收车辆。

  徐先生称,当时车被开走时车上仍遗留有钱包等私人物品,当自己提出要取回这些物品时,车王的工作人员却要求其先缴纳5000元拖车费加5000元违章押金。“他们没有使用拖车,我也没有违章记录未消。”徐先生交钱后,方取回了个人物品,并从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一张没有盖任何公章的手写收据。

  对此,车王公司的王经理称,客户取回私人物品无需以缴纳拖车费与违章押金为前提,否认此前存在“先付钱后拿东西”的操作方式。

  [律师]

  未告知即收车不符合同约定

  在徐先生与车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第三条中标明“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其他款项或滞纳金、违约金等,剩余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而在合同第九条中则写有“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款及一切应付款项后,解除本合同”。

  “该合同中,前后两处都提到了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前一种强调抵扣的概念,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费用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后一种只要有违约的情况,就直接扣除保证金,也相当于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从前后关系讲这两个条款也应当是二选一的原则适用。”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建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立时,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指出对方存在怎样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第几条于何时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函件送达至对方处,解除方生效。

  陆建表示,在该案件中,车王公司未向承租人递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意味着出租方尚未正式解除合同,双方可暂就争议内容协商处理。而在此期间,出租方在没有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车驶回的做法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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