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经营户聂某,于去年9月1日和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销售克缇公司旗下系列日化用品。但工商部门发现,聂某自行设计制作3DR牌雪漾盈透化妆品宣传资料用于产品宣传。该版宣传资料内有“改善肤色暗沉及不均、使肌肤皙嫩透亮有光泽有效净透兼具保湿,紧致细纹等多重功效有效抑制酪氨酸酶活性,有效抵抗自由基的侵害”等文字表述。
经查实,上述宣传用语系聂某通过网络等途径查找的类似产品描述,当事人并无针对3DR牌雪漾盈透化妆品具有上述功能的科学定论的检验报告。
截至案发,聂某已经销售3DR牌“雪漾盈透”各类产品320盒,销售金额达150260元。
工商部门认定,聂某在未获得相关 “改善肤色暗沉及不均、使肌肤皙嫩透亮有光泽
有效净透兼具保湿,紧致细纹等多重功效有效抑制酪氨酸酶活性,有效抵抗自由基的侵害”产品功能科学鉴定的情况下,通过商品宣传资料对商品的性能进行虚假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聂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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