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今日公告,公司于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三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与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诚中泰”)借款纠纷一案,作为原告方的嘉诚中泰要求,追加上市公司为第四被告,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已通知公司,按有关规定应诉。
回溯事件原委,准油股份曾于9月30日公告,嘉诚中泰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来《律师函》,称:去年9月15日,嘉诚中泰与秦勇签订了《借款合同》、《委托代付款协议》,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23467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息667万元;同时,准油股份与嘉诚中泰也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秦勇)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至11月17日,借款清偿期限已到,但秦勇未及时清偿借款本金。12月2日,嘉诚中泰向秦勇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要求秦勇立刻偿还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罚息。
事隔逾九个月之后的今年8月24日,准油股份收到上述《律师函》后,立即展开核查。根据公司方面的公告,对《律师函》所述之担保事项,公司自2015年初至今从未履行过内部决策程序。同时,通过核查印章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公司方面也从未有过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用印记录及有关合同文本。公告中由此做出判断,公司从未对上述事项提供过担保,对《律师函》中所列《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存在异议。
为此,公司试图联系嘉诚中泰沟通有关事项,但《律师函》中所留的嘉诚中泰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曾派专人到其注册地址探访,也没有找到该公司。查阅公开信息可知,嘉诚中泰的独资股东为解蕙淯,其同时也是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可谓是“中植系”的核心成员。
准油股份今日还同时公告,收到《证监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对外提供担保,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调查。
(周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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