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未妥善处理危险废弃物,被北京市环保局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北京市环保局2016年7月28日对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沾染润滑油的废弃包装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2015年5月跨省转移给天津市昱隆泰再生资源环保处理有限公司时,有三份危险废物联单(分别转移155.574 吨、24.012吨、36.216吨)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北京市环保局表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环保局于2016年9月6日告知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随后,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北京环保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北京环保局于2016年9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一是由于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一次处理跨省废物,不了解处理流程而导致问题发生;二是转移联单填写错误后,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三是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直规范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固体废物,申请减免罚款。
经复核,北京环保局认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免于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127号)、《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和听证报告等为证。
北京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两万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北京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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