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绿金商品被指涉嫌非法经营实物交割层层设障)
在今年6月份被江宁区人民法院裁定涉嫌非法经营,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绿金商品(交易平台的品牌,原被称为“绿金在线”)依然在进行业务扩张。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述案件的法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绿金商品项目涉嫌非法经营,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绿金商品的投资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当地机关不受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移交。记者从办案民警张君处了解到,目前已经和相关单位进行了约谈,经过初步调查,目前正在确定管辖权限。此外,绿金商品代理商俞珍对记者表示,其不仅在投资过程中发生大额亏损,而且在实物交割的过程中,绿金商品层层设障,在绿金商品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依然无法成功交割。
对于上述情况,绿金商品母公司品牌负责人徐乃春对记者回复称,江宁区法院判决书所涉问题是“东北参茸中草药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参茸公司”)旗下某代理商与其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与“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公司”)并无任何关联。不过,记者通过两者官网宣传的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两者存在实际上的业务关联。
关联方撇清关系
据江宁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绿金商品涉嫌非法经营源于原告安庆耀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明公司”),法人为俞珍配偶)诉被告南京利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融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绿金商品项目系由东北参茸公司开办,东北参茸公司是由西丰县公共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绿金”)共同出资筹建。
对此,绿金公司在对记者的回复函中称,绿金公司与东北参茸公司从股权结构上,无参股或控股关系,东北参茸公司之前运营一直使用“绿金在线”作为品牌名称,导致起诉方错误的将“绿金在线”现货平台当作绿金公司的错误认知,同时强调,绿金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7日,是一家从事中药材B2B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公司,其并未开展现货商品交易业务。
记者通过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到,东北参茸公司的法人为张文军,其股东方分别为西丰县公共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南京绿金),南京绿金的法人同样为张文军,投资方分别为南京医药(600713.SH)和张文军,而绿金公司的法人同样是张文军,同时,张文军也是绿金公司的股东之一,从股权结构上看,两者似乎并无关联,但多种迹象表明两者实际上存在紧密关联。
首先,东北参茸公司在其官网上明确表示了其运营的交易平台有绿金公司的投资,东北参茸公司官网显示“绿金商品·辽宁(原绿金在线中药材资源贸易中心)是全球首家中药材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由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政府直接参股,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绿金创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健康旗舰企业共同投资,东北参茸中草药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运营。而绿金公司在官网上对产品介绍中一栏则显示“绿金商品目前包括以下分市场:绿金商品(辽宁)是以中草药材市场为经营主体,2011年7月成立于辽宁铁岭西丰县,持有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三级政府批文;绿金商品(宁夏)是以宁夏绿聚人农特产品交易市场为经营主体,2016年年初成立于宁夏盐池县,由宁夏自治区政府、商务厅、盐池县政府三级审批通过”。此外,经记者实地采访了解,当时负责和俞珍联系的颜立祥正是绿金公司的员工。
在上述案件调查过程中,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绿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因而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交割被指设障
在目前的现货交易市场中,能够真正实现实物交割的并不多。如果不能实现实物交割,便与各地政府批准设立现货交易平台的初衷相悖。在绿金商品的交易机制中,投资人可以买空卖空,在交易过程中,俞珍为减少亏损选择了实物交割,但在实物交割过程中,俞珍却发现根本无法交割。
为减少亏损,俞珍于去年申请了枸杞的实物交割,并通过了绿金商品·辽宁平台公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亳州市中药材进出口检测中心)的检测,但绿金商品·辽宁并未认可俞珍出具的亳州市中药材进出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绿金商品·辽宁后又通过亳州市中药材进出口检测中心复检,复检查出有不合格的地方。蹊跷的是,俞珍的检测报告有主检人、审核人、编制人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但复检报告里却只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对此,俞珍向绿金商品提出了质疑,但对方并未给出合理解释。此后,俞珍又将拟交割的样品送由另一家绿金商品·辽宁平台公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谱尼检测进行监测,结果同样合格,但俞珍最终却未能完成交割。同样的情况在江苏地区的投资人姚维身上再次出现,其准备进行交割的参茸同样交割失败。
在不能进行交割的情况下,俞珍还实地去了绿金商品公布的位于亳州的多家交收仓库,但俞珍对记者表示,上述仓库根本无法进行实物交割。随后,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分别致电多家绿金商品平台公布的交收仓库,但对方均表示需要绿金商品的人告知才能做出回复。
由于实物交割困难,且投资人多以亲友为纽带扩散,因此,上述江宁法院法官认为绿金商品有类传销的性质,对社会形成较大危害。对此,北京市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现货交易同传销相比,在作案方式上,有一些共同点,两者都是通过虚构短期可以迅速翻倍获利的方式诱惑客户。其用于交易的实物几乎不存在,但从事非法现货交易的主体(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加盟商、业务员)以客户存交的保证金为唯一获利来源,不存在复式计酬的计算方法,而传销组织则以下级会员入会费为获利之源,计利方式为复式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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