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球场上,超级球星和菜鸟犯规,该吃黄牌该领红牌没有区别。
新三板上,最严监管之下没有大公司小企业之分,哪怕你大如中科招商或小如蝼蚁,犯错就必须低头、认罚。
今年以来,新三板公司被股转问询甚至被证监会(局)出示警示函的现象日渐呈高发态势,股转公司问询或出示警示函,对于新三板公司来说已经不是新闻,但新三板公司被深交所或上交所盯上,甚至发布监管函,就不太多见了!
这不,新三板的大鳄中科招商,就因为子公司违规买卖A股股票、交易过程中还惊现“乌龙指”而收到深交的监管函,而不得不“致以诚挚的歉意”,让吃瓜群众们看得津津有味。
跨界玩火:儿子踩雷老子填坑
10月26日,中科招商(832168)发布公告称,集团全资子公司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科汇通)于10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函,并表示将“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公告是由中科招商发的,但惹事的其实不是它自己,而是它的子公司中科汇通——但作为母公司,中科招商无法置身事外。
其实,事情是这样的:
在“案发”之前的10月11日,中科汇通持有2552.96万股鼎泰新材(002352))的股份,占鼎泰新材总股本比例10.93%,为鼎泰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东;
10月12日至10月19日间,中科汇通卖出1107.61万股鼎泰新材股票后,仍持有1445.35万股,持股比例仍高于5%;
2016年10月19日,中科汇通买入2700股鼎泰新材股票。
但是,就在这买卖的不经意间,中科汇通就踩雷了——中科汇通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炒A股不都T+1了吗?为嘛还不许炒短线?
问题就出在这儿!因为,尽管曾经减持1107.61万股,但是,中科汇通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而中科汇通恰恰就违法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不过,这只是该案例的其中一个看点,更“惊悚”的还在后面!
又见“乌龙指”
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之后,金融汪对于“乌龙”俩字的恐惧,丝毫不亚于足球场上后卫队员的恐惧感!
而在中科汇通违规买卖鼎泰新材的案例中,真正的导火索就是一笔“乌龙交易”!
8月3日,中科汇通通过鼎泰新材发布公告披露,根据自身资金安排的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自2016年8月9日起未来6个月内,对持有的鼎泰新材股份择机减持,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25,529,570股。这是背景,无可厚非。
10月19日,在实施交易的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买入一笔鼎泰新材股票,数量为2700股,占鼎泰新材股本比例为0.0012%,成交价格为54.00元。
该操作错误在盘中发生,仅有一笔买入委托,盘中未能及时发现,中科汇通经自查发现操作错误后,立刻与鼎泰新材联系,并通过后者进行公告披露,鼎泰新材按当日中科汇通卖出股票的最高成交价格 54.929 元/股计算,将该笔短线交易的收益共2508.30元交予鼎泰新材。
不过,中科汇通这次的小小“乌龙”,从金额和影响上讲,比起“光大乌龙指”下单230亿、成交72亿、涉及150多只股票的超级地震,这只是虚惊一场,但是,意义是重大的,教训是深刻的,各市场主体务必要“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科招商作为新三板上市值近千亿的大鳄,家大业大,仅截止今年6月39日,该公司旗下控股参股公司就多达99家,近两年曾共耗资超过24亿元持有朗科科技、天晟新材、 三变科技、鼎泰新材、大连圣亚等16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在新三板上,更是有39家与中科招商相关的“中科招商概念股”,包括天地壹号、康泽药业、树业环保等。
大股东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的案例,不仅仅对A股市场有教育意义,对新三板市场同样具有警示意义;不仅对中科招商及其子公司中科汇通,对于更多新三板公司来说,都必须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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