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会今日披露南山铝业(600219,股吧)内幕交易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曹玉彬泄露内幕信息,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曹玉彬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约3.4万元,并处以约10.2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曹玉彬(男,1965年2月出生,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以下简称南山集团),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曹玉军(男,1963年4月出生,曹玉彬哥哥,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栾玲(女,1966年4月出生,曹玉军配偶,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年6月2日,南山集团和南山铝业分别承诺将在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取得有权部门批复后或者相关法律障碍、风险消除后以合理的价格出售、收购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
2015年8月27日,怡力电业年产20万吨和年产40万吨电解铝生产线项目获得登记备案证明。
2015年9月17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铝业相关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探讨了上市公司拟购买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及负债的停牌事宜,预期拟注入资产可取得合规证明。
2015年9月18日,南山集团、南山铝业会议确定南山铝业资产收购初步方案。本次会议信息向南山铝业、南山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做了传达。曹玉彬等31人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2015年9月28日,南山铝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自9月29日起停牌。11月12日,南山铝业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
在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取得备案证明、拟注入其他资产预期可取得合规证明的前提下,南山铝业与南山集团2015年9月18日会议确定资产收购初步方案。2015年11月12日公告收购标的资产是怡力电业电解铝资产。“南山铝业启动购买怡力电业资产”的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9月18日形成,公开于11月12日。
二、曹玉彬泄露内幕信息
曹玉彬时任南山铝业控股股东南山集团监事,是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因职务便利于9月18日获知上述内幕信息,并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曹玉彬、曹玉军、栾玲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曹玉军、栾玲在此期间内大量买入“南山铝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综上所述,曹玉彬向曹玉军、栾玲泄露了内幕信息。
三、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南山铝业”
(一)“栾玲”、“傅某燕”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栾玲”证券账户2006年6月开立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龙口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号为5357××××0310。
“傅某燕”(栾玲哥哥的配偶)证券账户2007年8月开立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环城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5357××××6222。
“栾玲”、“傅某燕”证券账户实际由曹玉军、栾玲共同控制。
(二)“栾玲”、“傅某燕”证券账户交易“南山铝业”情况
“栾玲”证券账户在2015年9月23日、25日、28日分别买入“南山铝业”30,000股、10,000股、169,000股,买入金额共计1,370,915元,2016年3月9日、15日分别卖出100,000股、109,000股,扣除交易费用,账户获利34,365.4元。
“傅某燕”证券账户2015年9月28日买入“南山铝业”595,435股,买入金额3,850,853.8元,2016年2月2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账户亏损319.99元。
综上所述,“栾玲”、“傅某燕”证券账户共计买入804,435股“南山铝业”,买入金额5,221,768.8元。复牌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5,265,196.2元。扣除交易费用,获利34,045.41元。
南山铝业内幕交易买卖时间窗口(蓝色为买入时间区间、橙色为卖出时间区间)
(三)“栾玲”、“傅某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栾玲”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曹玉军和栾玲家庭资金。
“傅某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曹玉军和栾玲家庭资金。近2年净转入3,952,255元,其中2015年9月28日转入3,710,755元,占比94%。经查,该笔资金于2015年9月28日从曹玉军尚未到期的五年期银行存单中取出,现金存入栾玲银行账户后转至傅某燕三方存管账户,随即银证转入“傅某燕”证券账户,全部买入“南山铝业”股票。
(四)“栾玲”、“傅某燕”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栾玲”证券账户于9月23日、25日、28日分别买入“南山铝业”30,000股、10,000股、169,000股,买入金额共计1,370,915元。停牌前一日交易量明显放大,且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情况下,亏损卖出“钱江摩托”、“华录百纳”、“鸿利光电”等股票。“栾玲”证券账户交易时间与曹玉彬、曹玉军、栾玲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傅某燕”证券账户2014年以来从未交易过“南山铝业”,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内,停牌前一日突击转入3,710,755元资金,该笔资金来源于曹玉军尚未到期的银行存单,买入“南山铝业”595,435股,买入金额3,850,853.8元。“傅某燕”证券账户交易时间与曹玉彬、曹玉军、栾玲通话时间高度吻合,资金转入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南山铝业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南山铝业公告怡力电业资产包预估值70.13亿元,交易金额70亿元,占南山铝业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62%,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内幕信息。2015年9月18日,南山集团、南山铝业会议确定南山铝业资产收购初步方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12日,南山铝业公告收购怡力电业资产,内幕信息公开。曹玉彬作为南山铝业控股股东南山集团的监事,签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是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曹玉彬多次与其兄曹玉军电话联络,曹玉军和栾玲从事了交易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曹玉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曹玉军、栾玲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曹玉彬的关系密切人员,在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2日期间,资金转入证券账户明显异常,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强化时间一致,与曹玉彬、曹玉军、栾玲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曹玉军、栾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曹玉彬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4,045.41元,并处以102,136.23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开信息显示,曹玉彬1965年出生,山东省龙口市人,中国共产党员,曾任南山集团公司总经理。曹玉彬自1986年进入南山集团,先后担任过主任、副厂长、厂长、车队队长、总经理等职,2004年被公司任命为南山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南山集团房地产开发、建筑装潢及安装公司等的全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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