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银行借贷迷局待解
《新产经》记者 马永国报道
一桩看似悬而未决的银企借贷案,实则已被神秘资金的悄然补位“救场”。僵局的骤然突变,除了尴尬,让仍处在借贷阴影下的各方着实有些摸不着北。
时隔两年,在经历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判定偿贷、查封资产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已身陷银企借贷纷争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五金)、河北鑫东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海金属)等两家企业主却依然坚称,廊坊银行追债找错了“主人”。
这一说辞主要依据的是,上述企业从未在廊坊银行胜芳支行贷过和使用过银行所追索的对应资金。
“蹊跷”的银企借贷
那么,银企借贷纷争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
根据廊坊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廊民三初字第95号、第98号)显示,鑫东海金属与兴泰五金分别于2012年8月31日、11月27日,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廊银胜芳公借字2012年第113号、第172号)各一份。
上述合同中约定,为购买带钢,鑫东海金属与兴泰五金向廊坊银行胜芳支行分别借(贷)款金额为4640万、3000万,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为9%,按月结息。此外,河北新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钢铁)旗下文安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家企业借款提供担保。
廊坊中院认为,上述两家企业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按约履行付款的义务。虽然上述两家企业辩称其不是实际用款人等,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述两家企业应当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随即,法院作出了企业偿还到期贷款的判决。
自判决书下达后,作为偿贷方的鑫东海金属与兴泰五金陷入了困惑与不解。
两家企业主纷纷向《新产经》记者表示,他们是在2014年7月接到廊坊中院的诉状副本和传票后才得知,两家公司曾向廊坊银行进行过贷款的事实,此前毫不知情,更谈不上使用该笔贷款。
令鑫东海金属负责人王引弟不解的是,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和证照复印件均不是该公司所提供。廊坊银行方面也未曾有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做过贷款方面的调查与审查,更是从来没有通知过该公司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又是怎样把款发放出去的呢?王引弟至今也未弄明白。
王引弟还告诉记者,在廊坊银行出具的信贷档案中发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开户信息、开户预留印鉴等,所有贷款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后经司法鉴定得知均不是该公司备案印鉴,该公司也从未使用过该印章。此外,贷款档案中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也均不是由该公司法人代表书写。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信贷档案中,还有一份由文安县环保局为鑫东海金属核发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成为办理贷款手续的要件之一。但在王引弟看来,该公司从未办理过排污许可证。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文安县环保局的证实。据该局前不久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截至目前,厂址位于文安县新镇镇王元子村的鑫东海金属未在该局申请办理过排污许可证。
日前,有着相似遭遇的兴泰五金负责人赵丙友也向《新产经》记者表示,该公司在2012年已不具备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一方面,根据该公司税务申报表显示,2012年全年营业额仅100万元,次年没有营业额,税务申报额为零。另一方面,银行方面声称贷前调查看到的该公司厂房及工厂在生产的说辞并不准确,实际上,该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已将厂房全部拆除,原厂址上已动工建起了住宅楼。
为此,赵丙友质疑称,该公司作为一个停产企业,没有运营流水,没有业务发生额,银行凭什么给授信3000万元贷款。但即便如此,“兴泰五金”却依然能够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顺利获得3000万元贷款,这让赵丙友感到有些不可思议。
9月22日,廊坊银行胜芳支行可志民行长在接受《新产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与该行发生的借贷业务,纯属廊坊银行(总行)“代管”业务,虽然业务发生地是在胜芳支行,但具体银行经办人员均是总行指派指导,与支行无关。即便是目前该行与上述两家企业产生的法律诉讼,他本人表示并不知情,很可能是总行以支行名义进行的。
然而,究竟谁又是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在银行获得信贷的幕后操盘手呢?
王引弟与赵丙友纷纷表示,多条信源交叉证实,炮制他们企业贷款的始作俑者均系涉及其中的担保方——新钢钢铁。
在她们看来,被认定新钢钢铁为两笔贷款运作和使用方的依据是,在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被悄然开设的贷款帐户(一般账户)中,所备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均属于新钢钢铁财务人员和目前仍在使用的固定电话。其次,上述两家企业在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同时,还填写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贷款委托支付通知书”,据该通知书内容显示,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将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委托廊坊银行胜芳支行将4640万、3000万两笔贷款全额支付给文安县建国商贸有限公司。
“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文安县建国商贸有限公司与新钢钢铁的法人代表同系一人。”赵丙友如是说。
新钢钢铁方面也曾回应称,款的确是他们贷的,钱也是他们用的。这一点,新钢钢铁在廊坊中院就两笔贷款作出的判决书中也有相应陈述,据新钢钢铁在辩解中称,实际借款人确为新钢钢铁,还款义务应属新钢钢铁。
“会妥善处理好此事。”有知情者回忆称,新钢钢铁方面主要负责人曾在银行、企业等相关人员在场的场合下公开表态。
神秘资金急“救场”
不过,截至目前,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的借贷纠纷,并没有因担保方2年前的一句“会妥善处理好此事”的口头承诺而平息。相反,因银行方面的执着追债,两家企业已先后被廊坊中院作出了查封资产的裁定。
记者从廊坊中院于今年4月22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5]廊民执字第31-1号)上获知,依照相关规定,兴泰五金旗下的部分房产、土地等资产将被廊坊中院作出查封三年的裁定。此外,鑫东海金属部分土地等资产也相继被廊坊中院查封。
事实上,这桩看似悬而未决的银企借贷案,实则已被神秘资金的悄然补位“救场”,进而局势已发生翻转,只是上述两家企业仍被蒙在鼓里。
据王引弟介绍,之所以刚刚得知这一消息,是她近期到中国人民银行文安县支行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偶然间察觉的。
据该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该公司在2012年8月31日向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申请的贷款4640万元及利息10033205.90元已于2015年12月21日结清,正常收回。这将意味着,廊坊银行胜芳支行向鑫东海金属发放的4640万贷款已全部偿还,而且是正常收回,不存在逾期记录。
“这笔还款虽目前无法核实到资金来源,但可以肯定的是,鑫东海金属没还一分钱”。王引弟坦言称。
与此同时,兴泰五金经企业信用查询后得知,该公司在2012年11月27日向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申请的3000万贷款,也已于2015年12月21日连本带息全部结清,不存在不良贷款和逾期记录。
8月26日,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分别就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贷款全部结清的信息,以结案申请书的形式向廊坊中院进行了书面递交,并表达了申请终结裁定和解除资产查封的诉求。然而,廊坊中院至今未予正面回应。
9月23日,廊坊中院执行局范姓法官在电话里向《新产经》记者解释称,之所以没有对上述两家企业申请资产解封作出回应,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根据该院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解到,上述两家企业继续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被撤销,也就是说,因为他们在省高院就这两个案件申请启动了再审程序,执行过程当中,他们找到的证据作为他们再审的证据,或者驳回或者启动再审程序,将来如果把这个判决撤了,那么自然而然会将资产进行解封。另一方面,当事人(企业)把征信记录的证据提交上来后,他也曾找申请执行人(银行)方面认真核实调查过,当时申请执行人称,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还上述两家对应贷款。
范姓法官还告诉记者,判定两笔贷款偿还的依据是,若要还贷款,需要往银行约定的一个账户里划,但是该约定的账户至今没有任何交易记录,对此,法院已做过详细调查。但对于一边是银行坚称没还款,而一边则是征信记录显示款已还清的现象,范姓法官坦言称,由于此类事件尚属首次碰到,目前他本人也没实质性弄明白其中缘由。
同日,廊坊银行战略总监费轶明在接受《新产经》记者采访时则表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的上述两家企业贷款还清的事实,该负责人表示,将作进一步核实后进行反馈。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接到对方以任何形式的反馈。
而对于上述两家企业反映该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费轶明表示,也将进行深入调查,一经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将严肃处理。
另据了解,在此次银企借贷纷争中,除了鑫东海金属、兴泰五金外,还有永鑫纺织等共7家企业涉及其中,有统计显示,这些企业先后从廊坊银行胜芳支行累计贷款额度达3亿元。
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的遭遇出奇一致,名义上被贷款,实际则由担保方(新钢钢铁)在使用贷款。
在这些企业当中,因借贷纠纷闹得沸沸扬扬的,远不止鑫东海金属与兴泰五金两家。据知情者透露,总资产不过数百万却能在廊坊银行胜芳支行获得6000万信贷的河北永鑫纺织公司,其超乎想象的贷款能量也为此次原本充满离奇色彩的借贷纠纷,又增添了一层迷雾,引发业内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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