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周学军摄影报道:履行法定的义务是任何公民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绝不能对法定义务置若罔闻、把法律文书“装进抽屉”。11月3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搜查瑞昌宝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时发现,这家公司涉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将面临5至100万元的高额罚款。
案件回放
2013年11月份,九江市浔阳区市民徐桂娥与湖口张青乡居民梅阳金出借资金合计355万元。之后,梅阳金均未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徐桂娥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诸于法院。经2014年九江中院一审和2015年省高院二审终审,被告梅阳金应履行还款义务。
虽经两级法院判决,徐桂娥仍迟迟未收到应归还的借款。2015年8月3日,徐向九江中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梅阳金向申请人偿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同时,强制执行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梅阳金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九江中院执行局于2015年10月20日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瑞昌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九江宝源实业有限公司(瑞昌宝源春天1、2期工程)的收益金530万元。责令宝源春天协助执行裁定,20日以后禁止向赤峰建工公司支付1、2期的工程款。
强制搜查
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瑞昌宝源春天项目部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未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未说明任何理由。2016年11月3日,九江中院执行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宝源春天项目部采取强制搜查措施,调查其财务账簿、记账凭证、资金往来状况。
3日上午,九江中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一行20余人分乘3辆警车赶赴瑞昌宝源春天项目部,在瑞昌市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对项目部采取强制措施,中院财务科3名专业财会人员对该项目自2015年10月20日以后的资金流向进行搜查。
该案承办法官张京平告诉记者,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被冻结款的目前资金状况,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宝源春天项目部)是否存在擅自向被执行人(瑞昌赤峰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
拒不协助
封存账户后,瑞昌宝源春天项目部一负责人陈女士向执行法官表示,2015年10月20日之前,项目部已向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8000多万元的工程进度款,之后并没向该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针对项目负责人的说法,执行法官并没有轻易采信,3名专业财务人员仔细搜查后不到30分钟,就发现该项目部于2015年11月30日向赤峰公司支付2期工程款20万元,12月3日又支付50万元,涉嫌拒不协助执行、擅自支付被冻结款。
记者了解到,自九江法院系统开展“秋季行动”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各项执行措施密集实施,“老赖”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本次搜查历经4个多小时,执行法官将查获的信息已做好备份。
初步查明,瑞昌宝源春天项目部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把法律文书锁进抽屉,根本未把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当回事,仍向赤峰建筑公司支付了330余万元工程款,后果严重。九江中院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追回相关款项,违法人也将面临5至100万元的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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