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对加油站、加气站收购的现象越来越多,在收购兼并过程中,企业往往只重视如何通过收购获得最大的利益而忽略了员工的利益。但由于收购加油站、加气站,会导致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这一方主体发生变化,而这一变化会对劳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极易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如何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收购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收购方收购后企业的内部运行以及人员配置,确保在收购之后的人事稳定性以及相关人员能得到妥善以及相对满意的安排,使得出让方与收购方能够顺利交接,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会涉及到三类不同的劳动者主体即: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三类人的处理并不相同,应当根据这三类人的工作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出正确恰当的安排。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先了解下加油站收购中对员工安置问题的处置方式。
案例引入:
赵某某于1994年开始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桃江县石油支公司上班,2000年以后借调到益阳市石油公司车队开车。2004年,中石化益阳分公司按国家政策进行改制,将主业与辅业分离,把车队、船队、采油厂三家的资产分离出来,成立了益阳银洲公司,包括赵某某在内都成为了益阳银洲公司的员工;中石化湖南石油公司也根据国家政策将辅业分离成立了湖南省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后益阳银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省金和公司收购,将益阳银洲公司更名为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改制员工根据减员分流政策可以选择1、改革用工方式,2、改制分流,获得经济补偿,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现金补偿等方式。赵某某开始选择的是第2种改革分流并补偿的方式,于2004年6月15日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桃江县石油支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日,又与该公司另外签订《招聘用工劳动合同书》,应得的经济补偿为38400元;后因新成立的金和益阳分公司的补偿标准更高,赵某某自愿申请要求参加金和公司改制,2004年10月26日,益阳银洲公司会议纪要记载赵某某同意对调,要求改制买断工龄;后赵某某通过“母体对换”到了金和益阳分公司,并于2005年1月12日领到了更多的现金补偿105461元。后赵某某与石化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赵某某先自行选择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再与原单位桃江县支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因得知金和益阳分公司的补偿标准更高,赵某某又自愿申请参加金和益阳分公司的改制,并于2005年1月12日领取了更高的经济补偿金105461元,且未回原单位上班,故赵某某于2004年6月15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实际上并未履行,已因赵某某另外选择的改制方式而依法解除。石化公司解除与赵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操作有政策依据,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案情分析:
该案是经营加油站的企业在改制,分立过程中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纠纷。从案例中可见,在收购过程中,因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转变,会导致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解除后支付经济补偿等各种安置措施,如果处理不当也会造成劳动纠纷,给企业同时也是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为了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使收购过程更加顺利,必须要采用适当的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关系,这既为企业减少了纠纷,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收购类型:
加油站、加气站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股权收购的方式与资产收购的方式。
1、股权收购是指以加油站、加气站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收购股权的形式并不影响出让方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收购是指仅对资产本身进行交易,即收购加油站加气站的核心资产,并凭借资产权属的转移获取围绕资产的业务及市场资源,资产收购并不会导致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债务等事项承担风险及责任,也不会产生对加油站、加气站的控制关系。
(图-1)
股权收购中对员工的安置方案
股权收购由于只涉及公司股东变更、章程的变更、及因此可能产生的股权比例、董事成员、决议程序等企业权力机构层面的变化,而用人单位本身并不发生变更。企业股权收购后或收购时,可能伴随企业名称的变更。但企业名称变更并不引起用人单位主体本身的变更。对公司实际经营造成的影响小,因此对员工基本无影响。大多数情况下,股权收购,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存续,由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主体不发生变化,企业的性质也不发生变化,故劳动合同继续存续即可。
资产收购中对员工的安置方案
在该种收购形式下,将可能产生以下劳动关系变更或终结的情形:
1.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收购加油站、加气站的过程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会产生之后相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问题。
2.产生“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的情形。
即在资产收购过程中,收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员工随资产转移而被安排至收购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此时员工的工作年限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知,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计入其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之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就上述2中的情形,劳动合同双方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此时也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问题。
一、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安置方案
加油站、加气站中的管理层作为企业中的决策人员,对企业来说起着主导作用,往往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其对下层员工来说具有领导、监督的职能。一旦加油站、加气站被收购,对于高管的安置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1)若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须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且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则高管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单位需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时,高管可请求单位额外支付其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若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且单位可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2)对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的,其经济补偿金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且不得超过12个月。
(图-2)
二、正式员工的安置方案
对于正式员工来说,其与管理加油站、加气站的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当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划分不同的标准:
(1)工作年限满1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4)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于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解除,所以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成为了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确保自身权益获得保障的重要途径。
(图-3)
三、劳务派遣工的安置方案:
劳务派遣,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在黄某某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桂林石油分公司、桂林市群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平乐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黄某某为群星公司的员工,劳务派遣至桂林石油分公司,其在工作过程中,认为其与正式员工未同工同酬,虽加班但未获得加班工资,而就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给付问题及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发生争议。可见,劳务派遣中,对劳务派遣工的待遇和处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就其与正式员工的待遇及其关系需要企业管理者认真对待。
在加气站、加油站收购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兼并、收购,会导致内部管理层人员发生变化,其管理方式会发生变化,也决定着低层员工的去留,其中对于劳务派遣工的安置也成为了一个问题。如在肖某某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桂林石油分公司、桂林市群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中石化桂林分公司将加油站发包给万福公司承包经营,肖某某原为加油站正式员工,后变为劳务派遣工,其在工作期间,受到公司不平等待遇,同工不同酬。后其离职,也未收到经济补偿金,而发生劳动纠纷,该案就是由于肖某某劳务派遣工的身份而发生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有关劳务派遣工的安置与处理应当注意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分别为哪一公司,主要注意当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与其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工是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其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其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当发生资产收购时,对于作为用工单位的加油站、加气站来说,已不可能再保留劳务派遣工,而会将其退回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重新为劳务派遣工安排工作。
1、劳务派遣工被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被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务派遣工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被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务派遣工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图-4)
总结:
综上所述,收购的过程不仅要将关注点放在股权变更或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人员调整、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劳动法关注的对象不是资产、厂房、设备等,而是有血有肉的人。人拥有自我思考能力,能够对于外界信息进行认知并反馈,并且处于不同位置的当事方,在交易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因此,他对于交易本身会产生的反响可大可小。这种反响可能是一句牢骚,也可能是罢工行为。为使人员能够尽快完成交接,同时也为了保证收购后新企业的正常运行秩序,减少人事纠纷,加油站、加气站的出让方、收购方应在收购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对于相关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使出让方(即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能够尽快做好规划与安排,企业也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劳动者的想法,在双方利益中寻找平衡点,维护劳动者利益同时也减少企业因收购而导致的纠纷,使收购完成后的企业能尽快的走上运行的正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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