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获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我省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太原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49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按3.44元/立方米执行。
近日,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分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上浮幅度内,上调了供我省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为及时疏导气价矛盾,保障全省燃气供应,省发改委经研究决定,省级管输企业供各城市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上游价格变动情况等额调整。
市发改委要求,各县(市)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文件精神,及时疏导辖区内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我市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4.39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时间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对擅自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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