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石化一分公司与退休职工的诉讼战
来源:法治周末
原题: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应支付正常工资
扬子石化一分公司与退休职工的诉讼战
有律师指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与一位工作了30余年、且患有重疾的老职工进行诉讼战,有故意拖延承担民事责任之嫌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发自江苏南京
11月8日,南京扬子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分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与工作了30余年的老职工朱明(化名,患有严重疾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上诉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月25日,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朱明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这已是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第二次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此案自2015年6月25日的劳动仲裁支持朱明的诉求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就一直在进行诉讼。直至此次上诉,这期间已经劳动仲裁、两次一审判决和一次中院发回重审。除第一次上诉,南京中院以一审未明确支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和计算依据发回重审外,其中劳动仲裁和两次一审判决,均要求其向朱明支付工资和奖金。
法律文书上显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及上诉中的理由几乎一致。
对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主任葛素彤指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没有新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与一位工作了30余年、且患有重疾的老职工进行诉讼战,有故意拖延承担民事责任之嫌。
停发工资奖金 劳动仲裁裁决补发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是中国石化(5.510, 0.05, 0.92%)集团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南京扬子石化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下属房产分公司。
朱明,1984年从部队转业进入扬子石化,后一直在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原扬子石化金扬实业公司)工作,其间曾任中层干部多年,直至2009年3月退居二线。
朱明向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还得从一起寻衅滋事案说起。
因怀疑原扬子石化金杨实业公司经理被打,是朱明指使他人所为。2009年7月29日,朱明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区分局(原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拘留,同年8月28日取保候审;2010年9月1日,朱明取保候审期届满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1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半年。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以此为由,以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按照朱明所在岗位随岗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的75%向其计发临时工资待遇。后经多方协调,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于2012年向朱明补发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的工资待遇,此后亦按正常工资待遇向其发放至2015年5月退休为止,但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拒绝向其补发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的工资待遇。
经多方讨要无果,朱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南京市六合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劳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的工资和奖金等约20万元,补足2009年9月至2015年5月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且支付2009年年终奖及2009年退居二线以后已经享受的奖金分配2.0系数。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认为,朱明的诉请已超过了仲裁和民事诉讼时效,其涉嫌犯罪案件还在法院审理中;另外,其在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支付其不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朱明在庭审中称:未经法院判决,其就不算有罪;不去上班,是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不让退居二线的人员上班。
化工园区劳仲委经审理认为:朱明虽因涉案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过,但至今该案仍未审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朱明虽从2009年3月起就没有上班考勤记录,但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和考勤表显示,直至2009年9月前,发放给朱明的工资待遇标准均未降低,仲裁委认为是其默许朱明退居二线后不需打工作考勤,一直正常为其发放工资。
2015年6月25日,化工园区劳仲委裁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以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已恢复的朱明工资待遇为标准,补发其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的工资待遇和2009年年终奖。
一审判决支付工资奖金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不服化工园区劳仲委的裁决,以朱明主张的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工资待遇已超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因涉案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没有提供劳动,可依法不向其支付该期间工资为由,向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此次庭审时,双方的诉争理由和争议焦点与劳动仲裁时几乎一致。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认为,根据江苏省高院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超过两年,对两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现朱明主张的工资待遇请求,显然已超过最长保护期限。
朱明在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并未向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提供劳动,根据扬子石油化工公司扬司(94)人字042号文件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23号)的规定: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可暂时与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而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其计发临时待遇符合相关规定。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明虽然在2015年3月才申请仲裁,但在申请仲裁之前,其多次向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及相关部门主张此权利;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亦经有关部门协调,于2012年10月为其补齐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工资待遇,此后的工资待遇均按时、足额支付,且在申请仲裁时,并未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朱明主张该期间工资待遇并未超过仲裁申诉时效。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扬司(94)人字042号文件,是扬子石油化工公司制定,并非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直接制定,不能适用于单位职工,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文件告知朱明或已经公示程序,不能证明其知晓该文件内容。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认为朱明曾担任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应该知晓该文件。但办公室主任并不必然等同于知晓文件内容,而无需通过法定程序告知其文件内容。
2015年9月27日,六合区法院作出判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朱明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工资及奖金20万元。
公司再次败诉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不服六合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015年10月12日,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上诉中没再提诉讼时效问题,主要围绕朱明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内是否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展开,依据的法律条款依然是在一审法院中所引用,并称朱明主张“退居二线”不用上班缺乏依据。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朱明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化工园区劳仲委的裁决,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以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已恢复的朱明的工资待遇为标准,补发朱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工资待遇和2009年年终奖”。因上述仲裁裁决并未明确具体的数额,一审中亦未明确该请求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直接判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支付朱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工资及奖金20万元,缺乏依据。
2016年1月27日,南京中院以原审判决未查明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及依据的情形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撤销六合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6月20日,六合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朱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无异常情况下的工资和2009年无异常情况下年终奖明细,扣除已发部分后,金额为270403元。朱明对此数额予以认可,并增加诉请,即主张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为270403元,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表示同意。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依据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是规定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仅明确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三种情形,并不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且也未向朱明送达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至于《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是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函,并不适用本案所涉纠纷情形。
7月25日,六合区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向朱明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共计270403元。
公司二次提起上诉
六合区法院宣判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在8月份再次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此次上诉理由回到了最初的诉讼时效和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应支付正常工资及年终奖上。
11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记者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提供的民事上诉状中发现,该公司对此案所涉纠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进行了详细阐述。
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称: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并非同一概念,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少发、明确表示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工资发放的数额存在异议。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无异议,用人单位并未拒绝发放劳动者工资,只是支付时间有争议。
本案中,朱明要求补发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工资及2009年年终奖的主张,应定性为克扣工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1月8日,庭审结束后,记者就还有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等问题,与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系。该负责人表示,所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都在上诉状中体现了。
通过四份法律文书和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此次的上诉状,不难发现,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的一审和上诉理由,以及依据的法律条款几乎都一致,每次双方的争议焦点亦相同。经过四次裁判(含一次劳动仲裁),扬子化工房产分公司已三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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