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记者自河南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支持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将山东省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491万元。这是濮阳检察机关首例支持环保组织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3月至5月,山东省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其生产产生的1000余吨废硫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其直接将废硫酸倒入南乐县境内6处河沟、清丰县境内1处河沟。该废硫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标明的“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直接导致周边麦田和林木枯死,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经鉴定,该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地表水环境受损数额1491.78万元,产生应急处置费用0.83万元。该案案发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通过引导侦查、委托鉴定、调查取证,查明了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及潘某等人倾倒化工工业废料污染环境的相关证据。目前,该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刑罚。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对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因非法倾倒化工工业废料造成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因本地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组织,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协调,确定由河南省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日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河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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