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
和讯股票消息 近日,天津证监局发布通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存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7月19日财务专用章使用缺少审批留痕以及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7月19日财务专用章使用记录为后期补签的问题,未有效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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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上述行为存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津证监局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弘业期货于2015年12月30日登陆港交所挂牌上市。和讯股票发现,2016年8月,弘业期货曾公告称公司内某员工、员工妻子及弘业期货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法庭。在此前弘业期货于7月26日的公告中,这名员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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