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技术中立”?
“技术中立”也称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该原则是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的,根据该原则,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然而,该原则也是在逐渐发展的,到了2005年,在米高梅制片公司诉Grokster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在适用时,除了产品被实际用于侵权行为之外,还要求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意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具体到视频播放等互联网公司,笔者认为互联网公司至少应当承担适当程度的审查义务,以保证产品不被用于违法经营。
2016年,快播案中,技术中立是否能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挡箭牌”问题成为焦点,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曾表示“从刑法角度谈技术中立,应当关注技术本身对人和社会的作用。如果一项技术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目的,或是便利某个犯罪行为,那么法律对这类技术从来都不是无视的,必须经过严格地规制。”
南岱科技销售虚拟期货平台交易软件 6嫌疑人被捕
近日,一软件公司销售虚拟期货平台交易软件获利1500余万被捕的新闻引起业内大宗商品市场对于技术中立的讨论。
据锦州日报报道,杭州南岱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爱交易”的虚拟期货平台交易软件,先后被河南鑫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国鑫大宗交易有限公司等利用实施诈骗行为。
南岱科技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许某某等人交代,自2015年初成立杭州南岱科技有限公司以来,在明知客户与投资者进行虚拟交易有涉嫌违法犯罪可能的前提下,为了牟取利益,设计、销售用于进行原油、白银、铜等产品的虚拟现货交易的虚拟期货平台交易软件,向多家无资质的客户以每年30—4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销售虚拟期货平台交易软件,非法获利1500多万元。
警方认为,作为软件供应商的杭州南岱科技有限公司同样涉嫌诈骗犯罪。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委员会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发起人黄梦奇表示,技术本身并没有过错,在该案件中最重要的是,软件公司是否存在刑事法律构成上的“间接故意”,即是否对涉案诈骗行为具有知情和放任的态度,而技术中立并不能成为软件公司的挡箭牌。
业内人士认为,南岱科技实际经营者在明知客户与投资者进行虚拟交易有涉嫌违法的人前提下,仍向多家无资质客户提供虚拟期货平台交易软件获利,为非法平台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并帮助其实现犯罪目的,法律对这类技术从来都不是无视的,尤其是软件公司因他人使用其提供的技术从事违法侵权行为而从中获利,那么,软件公司也就应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问题频繁发生 网络技术难辞其咎
近日,生意社发布了2016年《中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第十二版)》。报告显示,全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总数已突破1700家。如此庞大的市场,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对第三方支付通道、中小银行、各式各样的软件提供商的发展需求,这些第三方公司积极的为此类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开发软件和程序,以及各种“金融创新”的技术支持。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看似百花齐放,背后隐患已然浮出水面。
2014年的央视“3·15”晚会上,金网安泰就被曝制作可操作交易的软件,使得现货交易平台得以暗箱操作进行获利。虽然金网安泰声明从未设计过能够修改交易数据的功能,并对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的做法,表示坚决反对并予以谴责。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先后对现货行业做出监管指导,在此背景下,交易所下品种、停平台、转模式等动态不绝于耳。但是作为平台提供交易系统服务的软件服务商似乎少有动静。尽管2015年证监会在贵金属专项整顿中提到要求交易软件提供商进一步加强自律,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坚决从快予以整改完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整顿效应并不明显。
大宗商品交易软件服务真正引起大众重视并讨论的情况出现在今年信雅达(600571,股吧)收购金网安泰事件上。6月份,信雅达发布收购草案修订稿,拟收购买金网安泰80%股权,收购进程一波三折最终终止。此次收购中,信雅达多次被上交所问询,其问题多数直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软件商软肋。
有分析人士认为,作为各地方交易平台IT系统供应商,下游行业受到的监管将直接影响其业务发展,若为无资质平台提供服务并出现风险事件,可能存在连带责任面临处罚。
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若在交易平台各项资质上不进行严格把关,为了谋取利益甚至为其诈骗行为打掩护,严重影响大宗商品市场良性发展。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若明知某一交易非法,仍然为其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设施便利,这种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也不应允许某些人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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