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徐卫林不断向记者反映:他所担任法人代表的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曾经为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形式担保,并有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在获得担保后,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办理了1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没想到为此却引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官司,在不断的诉讼过程中导致公司破产倒闭。
在浙江宁波,记者看到了满脸沮丧的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徐卫林先生。跟随徐卫林,记者来到了已经破产倒闭的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的原办公处,办公大楼外部墙壁多处已经脱落,在大楼内部很多滞留的机器已经堆满了灰尘。“好好的一个公司,就这样倒闭了”,徐卫林无奈的叹息道。
根据徐卫林介绍:2011年9月,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佳电子”)向浙商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并以舜佳电子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通信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1875万元进行质押担保,舜佳电子的关联企业余姚柏斯奇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芳及其妻子许爱浓、余姚市江德隆金属电塑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6、7月份,余姚市江德隆金属电塑厂办理注销手续,因此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要求舜佳电子及李炳芳另外再找担保人。2012年9月,李炳芳找到徐卫林先生,希望徐卫林先生和公司提供担保。
据徐卫林介绍,李炳芳及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王晓多次与我沟通,并表示称:“舜佳电子有1875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司和他本人的担保只是形式担保,不会承担实质责任,而且也不会体现在公司的银行征信系统中,不会影响徐卫林先生公司自有授信”。
因此徐卫林于2012年10月与浙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李炳芳先归还了原来的1500万元贷款,并在徐卫林和公司担保后办理了1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令徐卫林想不到的是,2013年11月26日,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突然就1200万元向江东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舜佳电子、柏斯奇模具、李炳芳、许爱浓、华能制衣、徐卫林以及徐卫林的夫人黄惠娟。
诉讼过程中徐卫林发现与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中有其妻子黄慧娟的签名,而徐卫林认为其妻子根本没有签过,于是提出了异议,浙商银行宁波分行随后撤回了对黄慧娟的起诉,并以《共同还款承诺书》为依据,将原要求华能制衣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为要求华能制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于《共同还款承诺书》,徐卫林表示:“印象中没有签过,而且法人章旁表有两个冒号,怀疑法人章系伪造”。因此向江东法院申请对《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的公章及法人章进行鉴定,但是江东法院只是鉴定了公章,不同意鉴定法人章,最后鉴定结论为公章真实。
江东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甬东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判令华能制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卫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图: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
徐卫林于2014年12月16日提起上诉,在此期间舜佳电子及李炳芳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12月份被余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根据李炳芳的供述,舜佳电子当时向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金额没有1875万元,是应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王晓的要求调整的虚假数额,并向浙商银行提供了假的合同、发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在未经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办理了质押登记。
余姚市公安局也曾经给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函件称:“2015年1月7日,我局对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涉嫌骗取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贷款1200万元,现案件正在贵院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告贵院是否将案件移送我局并案侦查”。
图:余姚公安局发给宁波中院的信函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答复函
因此宁波中院在2015年2月I2日作出“(2014)浙甬商终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于是撤销江东法院“(2013)甬东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驳回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起诉。
2015年3月23日,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再次向江东法院提起诉讼,以徐卫林公司为唯一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江东法院再次受理,并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甬东商初字第811-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中止案件审理。2016年9月18日,在刑事案件没有判决的情况下,江东法院恢复案件审理,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判决“(201S)甬东商初字第811 号民事判决”,判令华能制衣向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归还1200万元。
“明明的是舜佳电子有限公司及李炳芳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立案侦查,而且又是李炳芳向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假的合同、发票,根本没有1875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王晓参与造假,凭什么判决我们向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归还1200万元呢?这很不公平!”,华能制衣法人徐卫林气愤的向记者说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卫林就上述有关事实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进行反映,两大机构随后给予答复,答复中不仅核实了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用虚假贸易背景进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的事实,还指出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徐卫林提供的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信访事项答复书《甬银监信函(2015)48号》显示:该分行向我局提供的您的身份证复印件,黄惠娟身份证复印件和您与黄惠娟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上部分内容与身份证内容存在不一致。2015年10月21日,您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内容与该分行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内容存在不一致。真对您反映的浙商银行宁波分行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情况,舜佳公司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三笔商票贴现业务,贴现日期分别为2013年5月9日、2013年7月102013年9月16日,票面金额均为400万元。经核查,该分行信贷档案内留有上述商票贴现业务相应的购销合同与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经查询宁波市国家税务网站三笔商票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均显示“查询无结果”。对该分行上述商票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的问题,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信函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落款处为宁波银监局,公章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银监局人民来信专用章。
针对于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徐卫林反映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于2015年12月9日给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徐卫林回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规定: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权属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图: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答复书
对于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徐卫林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的回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这个回复函是真实,而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对回复内容的真实性不否定也不肯定,只是强调需要有中国银监会公函或者电话才能回复。
而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徐卫林反映的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王晓涉嫌参与用虚假的应收账款信息质押,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不到位问题,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以领导正在开会,需要向浙商银行总行汇报为理由拒绝回答记者的提问。
关于整个案件,为什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江东法院却对终审裁决决书充耳不闻,用旧的案情、旧的证据进行一事二审等问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案件正在审理期间等理由回避了记者的采访。
面对层层的阻力和压力,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法人徐卫林更是显得无可奈何,同时也提出了更大的疑问:一、请问浙商银行用虚假应收账款信息质押,欺骗不知情人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明确回复,浙商银行应该为此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江东法院不予采纳? 二、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浙甬第1325号)终审裁定书:1、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的32天后,江东法院不遵循中院终审判决书,再次受理该案件是否合法?三、江东法院为什么在(2013)甬东保字第32号对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冻结1200万元拆迁款未解除的情况下又用(2015)甬东商字第811号财产保全书二次冻结该笔1200万元,是否合规、合理、合法? 四、浙商银行工作人员王晓伙同借款人宁波舜佳电子有限伪造虚假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这个在公安询问笔录中借款当事人巳明确承认。用虚假贸易背景进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也已明确核实回复。这种行为银行人员及其部门难道没有构成犯罪? 五、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违法在担保合同上私自签字冒充担保人签名,事情败露后用撤销对该担保人起诉来逃避法律责任是否合法呢? (记者 康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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