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高飞昌 1月16日,国家工信部对外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此番《准入规定》是对工信部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简称《准入规则》或“旧版政策”)的一次政策升级,新旧两个版本政策之间的时间跨度长达近8年。
据工信部的通告,早在2015年8月,工信部就启动了政策相关起草工作,又在2016年8月启动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历时两个月至10月完成讨论和修订工作,最终在10月20日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去年10月便通过审议,然而直到今年1月才正式对外公布,这透露出《准入规定》经历了一个“难产”的过程。
有行业观察人士认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去年年底以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车型推荐目录、电池“白名单”等等政策发生了变动,譬如2016年第四、第五批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将面临推到重审。而《准入规定》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统领性政策,需要整车企业和配套企业在此基础上按新规进行重审和改进,因此有必要充分考虑以上多重政策变动,以确保企业顺利完成政策过渡。
针对政策出台背景,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在官方解释中表示:“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升,《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也面临着产品安全风险凸显、准入条件偏低、行业散乱发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发展,亟需总结今年来发展和管理的经验,加快制定《准入规定》。”
经济观察网记者通过查阅《准入规定》发现,“准入条件”和“安全”成为此番《准入规定》的两大主题。相较于8年前出台的“旧版政策”中对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生产准入区别不大、要求相对宽松的状态,新规进行了准入条件的严格限制,如客车企业申请注入,必须具备底盘资质,相关车型的动力电池及系统申请必须进入电池推荐目录。
在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方面,“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产品准入条件方面,“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准入规定》重点提及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譬如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再者,完善了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对于生产企业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强化了对于弄虚作假进行申请情况的法律追责。在产品安全方面,则通过对于生产一致性能力的严控和对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叫停”进行保障。
除了准入条件和安全两大方面的“收紧”,《准入规定》也有“松绑”的地方。譬如在审批程序方面,如果企业已通过了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将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企业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审查时,将免予审查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
尽管工信部政策法规司针对《准入规定》作了较为详尽的官方解释,不过在部分细节方面仍让人疑惑,如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这一点与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审批区别何在?
业内有分析指出,这可能源于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两大部门在新能源汽车管理职责方面的“冲突”,早在200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就发布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而工信部的“旧版政策”出台是在2009年。
当下业内的基本认识是工信部主要负责相关产品车型目录的管理,然而此番《准入规定》却大篇幅提及生产企业准入方面的管理。而这对于新能源相关整车企业和配套企业来讲,或许意味着必须做好同时满足两大部门管理的两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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