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3月9日讯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通)质监罚字[2016]93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泰玛长效不冻液,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896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为京质监转字[2016]第(C158)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单》,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6年2季度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泰玛长效不冻液样品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检验,所检玻璃器皿腐蚀项目不符合GB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标准,依据《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10日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泰玛长效不冻液40桶,规格型号为4kg-25℃,每桶泰玛长效不冻液成本价是29元,销售价是32元。该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80元,未销售。2016年9月12日监督抽查抽样4桶(其中2桶在试验中损毁,另2桶为备样)。
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泰玛长效不冻液,没收违法生产泰玛长效不冻液38桶,处罚款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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