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兰州3月16日消息 随意倾倒、掩埋、焚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含油岩屑、含油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公民发现破坏生态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石油勘探开发单位乱摊派、乱罚款;不得妨碍、干扰和阻挠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合法的生产和生态治理恢复工作。同时,建立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健全和完善石油、天然气开采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办法,足额征收矿产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禁止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规划区等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已建成设施、设备应当逐步关闭,拆除设施,清除场地污染。在未关闭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国家工作人员伪造监测数据将追责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有试油污水未全部收集处理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设置不规范的;事故应急设施或者雨水初期收集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随意倾倒、掩埋、焚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含油岩屑、含油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落地污油污物未及时清理的;违规开发油井未在规定期限安全封堵的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查处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资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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