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虚构专利业务、涂改借款申请单,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项目长金杰利用职务便利,将429万元并不存在的代理费掺入在真实专利业务中,并将这部分套出的钱款转入其参与经营的公司。《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金杰有期徒刑10年半。
案发举报牵出贪污案中石油一项目长被查
54岁的金杰是北京人,被捕前系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项目长。据悉,2005年金杰进入经研院工作,2009年开始担任“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项目长,主要职责为负责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工作。
据中央纪委专办的举报线索——金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利用职权进行关联交易,中国石油集团第一纪检监察中心调查组在2014年3月至5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发现,金杰在与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友公司,该公司自2001年起开始代理中国石油集团的专利业务)的业务往来中,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2016年9月21日,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金杰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金杰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在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担任项目长的职务便利,在申请支付专利代理费用的工作中,采取虚构专利业务及涂改借款申请单的方式,导致经研院向由金某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中实友公司多支付费用共计429万余元,后予以支配。
其中,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在申报专利代理费结算的过程中,金杰编造虚假的专利代理业务676件、重复报销专利数据50件,导致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向中实友公司多支付416.5万余元;2010年1月至4月,金杰先后4次通过涂改借款申请单预付金额的方式,导致研究院向中实友公司多支付专利代理费用12.8万余元。
2016年1月12日,金杰被抓获后,其家属退出20万余元。
庭审受审不认罪称钱用于集团招待
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金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在案扣押的款项发还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责令金杰继续退赔涉案赃款。
一审判决后,金杰提出上诉。
在二审开庭时,金杰表示,她不是中实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实友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小金库,她支取的206万余元是自己代理专利案件的正常取酬,服从经研院领导刘某的授意掺入虚假专利业务。429万余元进入中实友公司的账户后,除代集团公司付给戈程公司的98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集团公司的招待、报销,其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和贪污的动机,应宣告其无罪。
证言知产中心原主任不知专利清单掺假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原主任刘某(已退休)证言称,2001年左右,经过经研院领导研究决定,由几名职工成立了中实友公司,代理中石油集团的专利业务,自己和金杰均是该公司股东,后因为两人都属于在职人员,故2003年五六月从中实友公司退股,但两人仍负责该公司的运营管理。2008年后,刘某基本上不参与该公司管理了。
刘某说,金杰负责根据中实友公司代理的专利情况制作专利清单和财务借款单,借款单经刘某、研究中心主任、主管院长、院长、财务主管逐一签字后,经研院才会向中实友公司付款。刘某说,任职期间,金某从未和自己说过她在专利清单中掺假的事情,自己在借款单上签字前只进行了粗略浏览,并未进行过逐一核对,自己也从未授意金杰将经研院款项转入中实友公司。
中实友公司流程部经理裴某在证言中称,2014年六七月间,金杰称有人正对她进行调查,并要求他针对公司负责人的情况对办案机关做虚假陈述。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证实,金杰采取虚增代理数量和涂改借款申请单等方式将经研院的429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中实友公司账户,客观上实施了贪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虚增、涂改、贪污的动机及贪污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429万余元被用于集团公司或经研院,且涉案资金转入中实友公司后,金杰的贪污犯罪行为已经既遂。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指使或授意金杰实施虚增、涂改的行为,即使足以证实,亦不能成为免除金杰刑事责任的理由,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今年5月12日,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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