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来宾7月13日电(通讯员陈敬东)广西一石油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依法应当严惩,但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见义勇为报告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小偷,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立功表现而获得轻判。日前,经广西来宾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崇左分公司质量安全员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于2009年至2011年5月在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网络开发建设办公室工作,负责柳州、来宾地区中石油加油站网络开发,包括网络开发的前期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核等工作。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农某与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签订加油站 委托代办合同,合同约定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委托农某办理来宾大华、来宾来良加油站的土地、建设和验收手续事宜。颜某在来宾大华、来宾来良加油站网络开发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农某帮助,使得农某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及取得合同款。农某为感谢颜某的帮助,分三次将15万元贿赂款给予颜某。
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颜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广西南宁市解放路水街菜市发现有人正在实施盗窃,于是报案。经公安民警出警,抓获了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颜某受贿15万元,属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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