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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新规:主体应为企业 法人代表需中国籍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7-08-10

中国民航局将对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进行规范。

8月9日,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称,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参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及无人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的无人机类别为: 视距内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15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25千克; 超视距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4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7千克。植保类无人机无重量限制。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人机暂不允许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试点项目除外。

《办法》还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中国民航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写说明中称,近年来,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 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机运营企业,无人机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鉴于此,无人机运营企业建议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尽早出台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早日解决其被动“黑飞”的问题。

据了解,近日,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已将《办法》下发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请各管理局和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研提意见。并要求于8月20日下班前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 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参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 定》及无人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 区除外)使用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 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无人机类别为: 视距内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15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25千克; 超视距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4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7千克。

植保类无人机无重量限制。

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

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人机暂不允许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四条 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行业协会实施对无人机经 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机经营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被撤销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被列入行业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 站”(https://uas.ga.caac.gov.cn)在线申请无人机经营 许可,申请人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 真实、合法、有效:

(一)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二) 无人机实名登记号; (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信息;

(五)企业拟开展的无人机经营项目。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 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需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通过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变更申 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变更后的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人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空中运 行秩序,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确保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第十四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 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依法撤销企业 经营许可:

(一)向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

(二)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二)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无人机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条 无人机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术语解释:

航空喷洒(撒)  以无人机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 备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 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

航空摄影 以无人机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信息的飞行活动。

空中拍照 以无人机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获取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表演飞行 以展示无人机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无人机飞行活动。

 

驾驶员培训训练机构通过培训驾驶技术及运行要求, 以培养符合资质要求的无人机驾驶员为目的而开展的无人机飞行训练活动。

无人机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AP-45-AA-2017-0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MD-TM-2016-004)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AC-91-FS-2015-31)

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ALD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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