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天津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天津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必须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
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购置税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材料。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